日前,有媒体以《法官街头接受咨询,到底想表现什么》为题,对法官上街普法进行了质疑。作者认为“法官就不能上街头搞法律咨询活动,司法裁判者上街头搞法律咨询服务,混淆了身份角色,属于角色越位不务正业”。关于法官是否应该充当普法者的角色,一直以来是广受质疑的。有关法官上街摆摊,接受群众法律咨询的画面和报道我们是屡见不鲜的,至于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的新闻更是习以为常。法官到底该不该普法,应该以什么样的姿态,以什么样的形式普法,的确是值得探讨的。
以法律文书说话并参与维护整个社会运作机制的正常运转,是法官的职责之一。法官是是非曲直的司法裁判者,坐堂问案是法官使命的应有之意,司法的被动性决定了法官一般不主动介入社会的事务(当然法官以个人身份参与另当别论)。从司法的特性来说,上街普法的确有违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尤其是法官对特定群众的个案发表看法和评判甚至为他们指明方向,一旦个案进入司法程序,对另外的当事人很难说是公平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官普法的确得不偿失。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以各种形式向群众进行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是《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的职责之一,既然法律规定了,那么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法官当然不能够缺位,更何况法院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门,普法宣传也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之一。我们所看到的多数言论是没有从法律的执行角度去看待问题的,自然他们的论断也有失公允,未免偏颇。
当前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现在的普法多数停留在与群众面对面的交流模式上,这样的方式就有弊端。一来容易使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的工作职责产生误解,群众会将法官和律师混为一谈,律师接受咨询有一个市场开拓的问题,而法官则不存在这个问题。二来会分散法官的办案精力。在普法方面花了过多的时间,无形之中就减少了办案的时间,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三来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尤其是法官对那些还没有进入司法程序、已经法院判决或者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品头论足,这对司法公正性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如何在普法宣传和公正司法之间找到平衡点,是法官应该考虑的问题。最主要的就是改变以往过多积极主动介入、先入为主的模式,建立以法官提供案例或者观点,由第三方宣传为主的普法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法院和法官不再是主动走向群众进行面对面的进行法律知识的解答和具体案件的评说,法官主要是把审判过程中发现的有普法价值的案件进行加工,形成文章或者图片、视听资料通过媒体传播,在这里法官不是在普法的前台抛头露面,而是“隐身幕后”,由专业的机构和人士来操作。法官所要做的既可以是撰写法律论文来阐发自己的法律见解,也可以是作为宣传本身的内容。这样的话,可以克服以上所说的弊端,的确可以取到向大众普法和提高自身修养的“双赢”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