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规定,每年的4月为纳税宣传月,但是宣传效果如何?老百姓对纳税人的权益究竟知道多少?中国青年报的一项民调结果可能会说明问题: 87.7%纳税人对其权益知之甚少,83%的受访者非但没有纳税人的“自豪感”,反而感觉“亏”了——只能履行义务,感觉没“实权”。(4月17日《中国青年报》)
众所周知,政府的正常运转需要税收的保证,因此“税收是喂养政府的奶娘”。但是在中国,作为纳税重要主体的公民,并没有因为自身的“奶娘”地位而感到应有的“自豪感”,反而却产生一种“亏损感”。这种纳税意识与西方国家的纳税人主体意识形成了显明的对照。在我国,纳税人这种认识显然不利于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进而可能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收入。
造成我国公民纳税“亏损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税款使用部门对税款支配和使用的不透明使得公民普遍产生这种疑惑“都说税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取之于民我看到了,可是用到哪儿了?”,这是税收使用的不透明、以及纳税人对税款缺乏有效地监督的必然结果。但从根本上看,造成纳税人普遍有“亏损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纳税人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首先,纳税人应有的权利不明晰。在法治国家中,公民的权利来自法律的授予,纳税人的权利也概莫能外。但是我国的法律对纳税人的权利规定甚少,这是导致纳税人权利不明晰的主要原因。我国的《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但是并没有相应规定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及各种财税法只是笼统的规定纳税人有权监督和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但对纳税人的具体权利,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其次,纳税人已有的权利得不到落实。虽然我国法律对纳税人权利规定的不是很全面,但是法律也明确赋予了纳税人一些权利。这些权利对于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尽管作用十分重要,但是在实践中却得不到落实,致使这部分权利落空。比如,《税收征管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但是具体如何监督、如何检举等,法律并没有规定,正是由于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这部分权利也往往流于形式。
因此,明确纳税人的权利、保障纳税人权利地有效实现应该是使纳税人有纳税“自豪感”,而不是“亏损感”问题的解决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