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政府为何遭遇“玻璃门”?

时间:2020-05-28 08:08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奚旭初
  前不久,郑州一市民因查询有关停车位规划许可文件被拒,将郑州市城市规划局告上法庭。记者通过调查发现:虽然政务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但是由部门规章、内部规定、特权意识等组成的“玻璃门”,挡住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步伐。(5月9日新华网)

  实现政务信息公开,是转变政府职能,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阳光政府”的前提。政务信息公开不仅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而且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国务院2004年就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不少地方政府也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并没有完全得到落实。郑州这个案例,并非绝无仅有;“阳光政府”遭遇“玻璃门”的情形,在一些地方也时有所见。

  权力透明运作,打造“阳光政府”,这些话今天尽管已挂在许多政府部门嘴上,然而一碰到实际却马上故辙重蹈,走了“无可奉告”的老路。这种现象深层次的原因,就在于长期以来,一些政府部门形成了“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思维定势,“权比法大”成了潜意识,自然就要有意无意地排斥公开。虽然因为大势所趋,也推出了一些政务信息公开的举措,但实际上却是叶公好龙,结果就是把“铁门”换成了“玻璃门”,看似透明了,其实是看得见却进不去,不过是假公开、虚公开。

  政务信息公开,不是想公开就公开,不公开也可以的“自由裁量”,而是不公开不行的法律约束。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规已从法律层面上使政务信息公开成为法制构架的一部份,如果政府部门在没有足够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公开政务信息,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然而问题又是,事实已证明,仅仅寄希望于政府部门的“自觉革命”搬走“玻璃门”是靠不住的;靠一次次的“民告官”,也毕竟成本太大;“玻璃门现象”恰恰是再次凸显了一个深层次问题,政府自身改革的滞后已成为发展的一个瓶颈,而如果没有外力推动,这个瓶颈又很难打破,这是比“玻璃门现象”本身更值得关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