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日信息日报“信报时评”栏目刊登了严宝康撰写的《恶意欠薪理当入罪》一文,该文认为,恶意欠薪行为应视为犯罪,笔者认为,该观点不够妥当,理由如下:
首先,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原因比较复杂。可能是农民工提供的劳务质量存在问题;或是缺乏权利意识而不知如何主张权利;或是怕老板“炒鱿鱼”,不敢向老板主张权利;或者平时怠于行使权利,待到年底要回家时一次性主张,此时企业有可能存在资金周转困难而无法一时发出;等等。当然,笔者并不想否认确是有少数不良老板故意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血汗钱情况的存在。问题在于,在这些复杂的情况面前,如何分辨和确定老板是故意拖欠薪水的呢?
其次,虽然,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现象特别普遍,但是,与此相对应的情况却是,农民工寻求仲裁及诉讼救济的情况并不是很多,只是到了年底才显得略为突出,说明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弱,作为同情社会弱势群体的人们(包括笔者本人),如果在民事救济途径未充分利用的情况下,贸然拿出颇具震慑力的刑法作为刹手涧(果真有震慑力吗?),考虑是否理智和周全?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将拖欠劳动报酬列为犯罪在法律技术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如何认定拖欠劳动报酬的主观故意状态?对于企业财务的运行状况,劳资双方的信息完全是不对称的。那么,能否将举证责任倒置——由企业老板给出有钱不拿的证据?这岂不是要被告人自证其罪吗?此外,对劳动报酬拖欠的数额以及时间在刑法上的认定也存在困难。立法上的轻率必然带来司法上的惩治不力,反过来使问题复杂化,最终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现在社会上存在这样的思维:问题出现后,不是着手从问题产生的根源上考虑综合治理,而是考虑如何惩治,带有强烈的情绪化色彩。“包二奶”要入罪,“见死不救”要入罪,这种刑治主义思潮不仅浪费国家的立法资源和司法资源,而且未必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因此,拖欠劳动报酬入罪问题应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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