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资料毁损有权索要精神赔偿

时间:2020-05-28 08:05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徐爱民
  去年5月份结婚的方先生和张小姐,因婚礼录像被婚庆公司老板何女士遗失,今年5月8日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小夫妻得到了8000元的精神赔偿和400元录像费用。《法制日报》5月9日的这篇案例报道,再一次告诫摄影摄像服务商:为推脱精神赔偿责任自行公布的各种“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近些年,由于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在各种婚庆活动中纷纷向摄影摄像服务商请求有偿服务,来留下自己“温馨浪漫”的音像资料,以便在日后好好回味。其中也有少数服务商出于种种原因,造成音像资料灭失或者毁损,引起了服务商与消费者之间的赔偿纠纷。为了规避法律规定,很多摄影摄像的服务商都公开贴出规定,承诺一旦发生音像资料毁损或者灭失,只赔偿全部甚至部分实际费用。这类规定貌似合情合理,却忽视了这些音像资料对消费者而言具有特别纪念意义,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其毁损和灭失后将无法修复和重新制作,灭失或者毁损后必然对消费者造成较大的精神伤害,应当得到一定的精神赔偿。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颁布的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就规定,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根据以上规定和《法制日报》刊登的这起案例可见,摄影摄像服务商单方作出的各种的规定,企图在法律上是减轻自己的责任,是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属于无效格式合同。遇到特定纪念物品灭失或者毁损,在协商解决无效或者请求消费者协会出面解决不了的情况下,消费者不要被商家的各种规定所束缚,要理直气壮地到法院起诉,请求适当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