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日报5月8日刑事·司法版报道,因女儿反抗强暴坠楼造成高位截瘫、且无能力支持高昂的治疗费用,陷入绝望的父亲王廷和亲手掐死了女儿。在这起案件中,王廷和受到了从轻处罚、被判处了缓刑;但是作为一名父亲,女儿高位瘫痪、亲手掐死女儿后对自己所造成的精神伤害,恐怕已远远超过了是否受到刑事制裁、受到多重的刑事制裁本身。虽然出现这样的悲剧仅仅是一个特别的案件,但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悲剧、怎么样才能够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呢?
首先,造成这起悲剧的罪魁祸首无疑是对王晶晶实施暴的犯罪嫌疑人沈新,但法院在审理王晶晶被害案时,因无法查明沈新具有赔偿能力,沈新父母同意在免除沈新刑事责任或者判处缓刑的条件下,赔偿20万元。由于沈新的行为属应判处10年以上的重刑、且属公诉案件,按照目前刑法、刑诉法的规定,沈新父母的要求没有得到司法机关的准许属意料中的事情。虽然刑法、刑诉法的规定是为了实现刑法的制裁功能和公正性,防止出现以钱代刑、贫富差距而导致法律面前的不平等;但是,在我们强调刑法制裁功能和公正性的时候,恰恰忽略了刑法的另一基本功能:如何才能够更好地实现被害人的权利!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假如沈新父亲的条件得到了满足、假如被害人得到了20万元的赔偿用于治疗,那么还会出现女儿恳求父亲掐死自己、父亲亲手掐死女儿的悲剧么?无庸讳言,这样会极大程度地破坏刑法的实施与刑法的公正,并且犯罪嫌疑人造成被害人高度瘫痪本身就是一种悲剧,这样的结果社会公众同样难以接受。
从这里可以看出:有时一部法律的实施,社会极有可能会付出高昂的代价。这是因为:任何一部法律所要实现的社会利益都是多元的,而且法律所要保护的多种社会利益之间往往会存在着矛盾;假如因强调法律所要实现的某种社会利益,极有可能影响到社会其他正当利益的实现。因此,当因一部法律的实施而影响了社会其他利益的实现时,我们还必须建立起与该项法律相配套的制度,对被该法律所破坏的其他社会利益予以矫正,这样才会实现社会各种利益的均衡、和谐。比如,在犯罪嫌疑人无能力支付被害人巨额治疗费用时,其亲属以在法定刑之下对犯罪嫌疑(被告)人予以量刑为条件,代替犯罪嫌疑(被告)人支付巨额赔偿。在这样的案件之中,事实上就存在着这样的一对矛盾:如果为了维护刑法的制裁功能及公正性,刑法保护被害人合法权利的功能就会受到严重影响;如果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而准许犯罪嫌疑(被告)人亲属的条件,又会破坏刑法的制裁功能和公正性。如何才能够化解这对矛盾,既实现刑法的制裁功能和公正性,又不会严重影响到被害人合法权利的实现呢?
笔者认为,为了寻求破解这对矛盾的根本出路,我们应当借鉴西方一些国家的作法,建立起刑事国家补偿制度,即:当能够查明的犯罪嫌疑人财产不足以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时,应当由国家对被害人予以适当的补偿(在目前情况之下,可以先尝试支付被害人生存、治疗等特别急需的一部分费用)。这样,既可以维护刑法的制裁功能和公正性,又可以防止因过分强调刑法的制裁功能和公正性而影响到被害人权利的实现。比如本案中,司法机关为了维护刑法的制裁功能和公正性而拒绝沈新父亲所提条件之后,由国家预先支付被害人王晶晶治疗所必须的费用,就可以实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的同时,同时达到对被害人合法权利救济的目的,这样,发生父亲亲手掐死女儿的悲剧就可以完全避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