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规范医药购销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印发了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建立行贿企业的“黑名单”制度,并及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两年内取消其参加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招标投标的资格,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其产品。(4月27日新华网)
笔者觉得,主管部门治理商业贿赂属“主角错位”。作为卫生医疗行业主管的卫生部和作为药品主管部门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都是“老子”。“老子”调查“儿子”,监督“儿子”,甚至是处理“儿子”,有悖于法理上的回避和超脱原则。由于“老子查儿子”的模式先天不足,没有足够的实体法律予以支持,极容易导致查处结果“一地鸡毛”。这种源于行业主管监督行风的惯性思维与方式,已远远不能适应严峻的形势与现实,仅凭这两家难以承当商业贿赂之重。在治理商业贿赂中,发现案件线索,应首先由公安机关的经警查处,再呈送检察机关立案起诉,而行业主管部门应定位于协助案件的查处与办理,以及案件涉案人员党政纪的处分。对于已属违法犯罪行为的商业贿赂,主管部门不应以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形式来为之定性,设定相应的处罚措施,诸如,将涉贿企业列入“黑名单”、两年内取消招投标资格等等,而应当将发现和受理举报的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其次,“行贿黑名单”的作用不可高估。诚然,全国检察机关的“行贿黑名单”,对发生在建筑、金融、教育、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领域的行贿犯罪建立档案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正发挥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但是,行业主管部门建“黑名单”其制度依据与程序依据是什么?谁有“资格”来查询这一“黑名单”?通过怎样的运作流程来查询?查询过程中是否会构成对被公布企业的侵权?如果对主管部门提供的查询结果有异议,有什么救济途径可以复核、纠正?特别是对“黑名单”企业的实质性制裁是以商业准入和产品购销为制约的,这些措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能行得通吗?列入“黑名单企业”不买账又咋办?或者偷梁换柱,穿件马甲照样招摇过市,能奈之何?再进行经济处罚岂不又进入“执法难”与“执行难”的怪圈?最关键的是,这一切都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要真正行之有效,难上加难。
商业贿赂需要标本兼治,依法治理。治理医疗药品行业的商业贿赂绝不是一两个部门的事,更不是主管部门的事。如果仅靠主管部门单枪匹马,既容易出现以罚代刑,查而不处,处而不禁的不良现象,更容易导致查处过程中以监督权、处罚权谋私的“二次污染”。因此,在治理医疗药品行业商业贿赂的过程中,不仅仅想到依靠建立“行贿黑名单”制度,更应该寻求建立健全惩防结合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商业贿赂这股祸水泛滥成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