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5月17日首次向社会发布了5份悬赏执行公告,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中一起执行标的金额1145万余元的悬赏案件,若债权全部实现,协助提供“老赖”财产线索者可获得115万元的高额赏金。开出这么大的价码来寻求“老赖”财产线索,可见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查找执行线索相当困难,也凸显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严重缺失。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有了很大进步,但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局面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某些方面和领域的问题还相当突出。在市场主体准入方面,虚假出资、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无照经营等行为比较严重;在市场竞争方面,仿冒、假冒、商业欺诈、商业贿赂、地方封锁等行为日益突出;在市场交易方面,制假售假、走私贩私、传销、合同欺诈等行为屡禁不止,十分猖獗。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给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而且导致国内投资环境恶化,败坏国家信誉和改革开放的形象。这些现象反映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就是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难以掌握。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过程中,特别是被执行人在外地的案件找财产线索无异于“烟云迷茫信难求”。由于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无法通过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来掌握财产状况,不得已只好求助于人民群众的举报来寻找。
用高额的悬赏金来寻找“老赖”的财产线索,先期就要付出不菲的广告刊登费用,这无疑会加大申请执行人的诉讼成本,增加其“讼累”。因为人民法院不是“慈善机构”,国家和地方的财力也不允许法院拿财政资金来“悬赏执行”。从这个角度来看,“悬赏执行”是在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采用的权宜之计,而解决“老赖”逃债最关键的还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成。只有依靠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法院执行案件才能依靠信用信息迅速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群众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也才能更加积极和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