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春天正向我们走来。市场经济正在完善,经济结构正在调整,政府职能正在规范,民主法制正在完备。但正如一切刚刚迈向法治大门的国度一样,也许是因为摆脱了曾经过于随意的自由裁量,“朕即是法律”的记忆深刻而痛苦,人们因此转向过度相信和依赖法律的确定性。18世纪末拿破仑曾说:“将法律简化成简单的几何公式是可能的,任何一个能识字并能将两个思想联系起来的人,就能做出法律上的裁决。”稍早一些的法国思想家孟德思鸩则声称:“法官仅仅是宣告法律的喉舌。”裁判被认为如此的轻而易举,历史的传统、惯性和现实的偏见、误会交织一起,我们似乎也不可避免地走入法治发展史的误区,法官作为法律实施的代表,不幸正处于此旋涡中心,承受不能承受之重。
重荷之一是“清官情结”。鲁迅先生说过:“我们自古以来,就有埋头苦干的人,有拼命硬干的人,有为民请命的人,有舍身求法的人……虽是等于为帝王将相作家谱的所谓‘正史’,也掩不住他们的光耀,这就是中国的脊梁。”我想,这也是清官的定义罢。自古以来,人们渴望清官,呼唤清官,清官公正不倚、刚正不阿,清官行秉天地正气、心怀天下苍生。最能直接体现这些特点的恐怕就是掌握审判权的法官了,古往今来,流芳百世的“清官”总脱不了审判的影子,而这也是现代法官的职业要求。于是对“清官”的企盼归结为对法官清正如水的职业道德、明察秋毫的职业素养的精神寄托。但是,诉讼的强对抗性特点决定了裁判总是为社会至少是当事人双方所强烈关注,由于人所固有的自我保护的本能,人们习惯于将裁判结果是否有利于己作为衡量司法是否公正的唯一标准,而没有考虑司法运行中诸如程序欠缺、证据失效、时效超过等也会导致败诉等固有的审判规律运行结果。如一方或因证据不足,或诉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败诉,这一方往往会不分缘由,将与“清官”相对立的“昏官”、“贪官”等帽子扣在主审法官的头上。
重荷之二是“政策情结”。政策或者说国家政策,是在法律之外,国家为施政而制定的具有原则性、概括性、针对性、指导性和灵活性的社会规范。政府行使职能依据除法律外,政策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而法院审判案件受到政策的影响不可避免。即使在西方国家,尽管法治比较发达,法律的形式化程度较高,但是,政府的政策始终是法院和法官不得不考虑的一个因素。被誉为美国有史以来最聪明的大法官卡多佐也认为:“司法必须与社会现实相适应,在审判过程中,对社会政策的考虑颇为重要。”政策在我国尤其具有特殊地位,人们常说“相信政策”。审判实际中,在个别时期,司法机关甚至主要按照政策在处理案件。近年来,随着法制的逐渐完备,政策的空间有所缩小,但政策的调控范围似乎尚在法律之上,政策可以决定裁判的结果,也可以介入对法官的管理。所以我们不难理解法官们苦笑:“中国的法官是最了不起的。我们不仅要会处理法律关系,还要会处理社会关系;不仅要懂得办案,还要懂得招商引资、维持秩序、催收公粮……”,最无奈的恐怕是还要参与部门的行风评议,接受必有败诉一方的原被告的打叉划勾。概而言之,政策的灵活性与法律的确定性存在反差,法律所追求公平与正义目标的确定性与政策服务经济建设大局的灵活性之间存在矛盾,对这种矛盾的妥善解决是法官的职责,但也是足够令法官头痛。
重荷之三是“权力情结”。有人评价当代中国遭遇了信仰危机,信仰缺失,道德滑坡。尽管儒家宽厚忍让的礼义精神根深蒂固,但人们对权力的追求前赴后继,前段时间有位教师在课堂上出语惊人:“读书就是为了当大官、……”为此受了重罚,而同情者颇众。在西方国家,全民信仰宗教,上至总统就职演讲,下至平民餐前祝福,总不忘提一句:“上帝与我们同在。”上帝是虚无飘渺的,但他所代表的仁慈、博爱可以深深扎根在每个人的心中。假如法律以上帝的名义无处不在地行使着协调、指引、预测的功能,人们会真切地感受到,法律伴随着信仰就在每个人的身边,伸手可及。而千百年来,我们呼唤清官的同时,内心深处充满了对权力的迷恋和崇拜。“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在权力面前,法律也难免受到欺凌和嘲弄。审判是一种被动的行为,不能对他人进行主动的管理和约束。对权力的迷信趋使当事人固执地认为“千道理、万道理,领导的条子是硬道理。”打官司演变为“打背景”、“打来头”,即便是最普通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也会调动所有的社会关系以谋求领导的批示或“招呼”。我们不难想象法官面对此类案件时所受的煎熬,既要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又要不厌其烦地给领导反馈案情进展,案件即使得以公正而圆满的解决,法官心力交瘁可想而知。某网站报道有一位法官在解决一件领导批示的案件后如释重负,说了耐人寻味的一句话:“权力的干预是不能承受之轻,而法律和良知却是不能承受之重呀!”面对这样的话语,我们仿佛可以看到法官忧郁困惑的眼神和踯躅彷徨的身影。
作者单位:浙江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