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6日上午10时,公安部在亚洲大酒店多功能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侦破命案工作有关情况。发布会由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武和平主持,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局长何挺作现场新闻发布。(5月16日新华网)
公安部门“命案必破”所取得的成绩是令人鼓舞的,但笔者期待像“命案必破”一样,对其他危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财产安全的犯罪案件也能做到“有案必破”。
一是像对侦破命案那样要求侦破所有的应破未破刑事犯罪案件。“命案必破”,作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工作的努力方向和奋斗目标,对公安机关是责任,对公安民警是决心,对犯罪分子是震慑,对人民群众是鼓舞。同样,“有案必破”是一个更高的起点,更高的标准,同时也是法治的客观需求。无论是国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宪法,还是明确执法机关和人员职责的专门法律,都没有对“命案”与“非命案”在查办力度和破获率上进行级别区分,而在执行中公安部门只是尽一切可能保证命案的侦破。其实,在侦破命案工作有力的带动下,全面打击犯罪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不仅反映刑事犯罪恶性程度的放火、爆炸、劫持、杀人、伤害、强奸、绑架、抢劫等八类严重刑事案件发案得到有效遏制,而且一大批涉及公民财产方面的盗窃、诈骗等案件也得到侦破和查办。希望公安机关将一般案件也列入主要目标,提出限期侦破要求,坚决遏制刑事犯罪的多发势头,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二是像办理命案那样严格程序,办理一般性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内部有一套完整的案件质量审核把关机制,从侦查人员到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公安局长层层把关审核,确保案件质量。在办理命案中,公安部门实行“一长双责制”,即“公安局长领导下的专案组长负责制和刑事技术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市、县两级公安局长对本地侦破命案工作负领导责任。把侦查办案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员,出了问题也便于追究责任。随着形势的发展和要求的提高,所有案件都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和过错问责制,不能给干警一个错觉,办理命案就慎之又慎,而一般案件则虎头蛇尾。在办理普通案件中也应坚持法定程序,严把案件质量关。同时,进一步强化办案监控设施建设,在对各种犯罪嫌疑人的审讯中都应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做到从接警、侦查到结案、起诉的每一步都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办事,公开透明,接受内部法制机构和律师、人民群众的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有案必办,有错必纠。
三是像侦查命案那样舍得投入,在侦查手段和经费上给予必要的保障。2004年、2005年全国各省的命案侦破都有一个排行榜,公安部门有一部分的案件补贴费,按照名次的先后给予适当的补贴。笔者觉得,公安机关在将现有财力、物力和人力向命案倾斜的同时,应加强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基础投入。要立足于发展的眼光,为长远着想,强化硬件建设。在办案过程可参考“命案必破”标准,对侦破普通案件给予补贴,给破案的有功民警给予适当奖励。有个别地方的老百姓反映,城市里丢辆自行车、电瓶车,农村里丢只猪、羊什么的,都不愿报案,一怕麻烦派出所,二怕派出所根本不当回事,因为曾有民警说,一只羊的钱还不够办案经费的呢!这种以案值来确定重视程度的不良做法必须坚决摒弃。“命案”与“非命案”一样都需要办案经费,都需要投入人力和物力,将一般性案件等同于命案是一种法治理念上的进步,同时也是公安部门取信于民的一种生动体现。
从“命案必破”到“有案必破”需要信念与勇气,魅力与决心。笔者相信,只要公安部门有一份执政为民的责任,有“命案必破”的智慧和经验垫底,有案必破的目标将一定能够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