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谈》(2006年第六期)以《特权意识下的公权蜕变:我是县委书记我怕谁?》为题,对发生在湖南长沙的县委书记酒后驾车并袭警、市副检察长酒后驾车肇事连撞17位行人、区安监局副局长泡酒吧与人发生冲突致死三个典型案例进行了评述,借此检讨了当前干部教育监督机制。
从该文及相关报道得知,除区安监局那位副局长为自己的行为搭上了一条性命外,酒后驾车并袭警的县委书记和酒后驾车肇事的市副检察长到目前为止也只是被“有关部门”作出了“免职”等处理。而后,“有关部门”也只是“再次重申和明确”领导干部“严禁工作日午餐饮酒和平时酗酒”、“严禁擅自驾驶公车和酒后驾车”云云。
迄今,从媒体上还没有看到对上述事件当事人作出法律上的交待,这不免让人产生疑惑。“酒后驾车”、“袭警”、“肇事”,难道还不构成违法吗?如果换了任何一个普通老百姓,恐怕早进拘留所了。
党员干部违法,党纪政纪处分代替不了法律追究,两者之间可能会有关联性,但却不具有排它性,用老百姓的话来讲,就叫“桥归桥,路归路”。阻拦县委书记酒后驾车的交警固然令人敬佩,他们不畏强权,严格执法,这在一个特权社会中实属不易,但从“酒后驾车”到“袭警”整个事件看下来,“我是县委书记我怕谁”这句话似乎也并非虚妄之言,不然法律为何到现在还没给这位县委书记的违法行为一个应有的说法?
根据事件发生时尚在实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7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即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而且根据该条例第19条,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即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那么,对于饮酒后驾驶且又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即使不构成犯罪,在治安处罚的范围也只会就高不就低,这是任何一个智商正常的人都可以判断的。
因此,人们从常识的角度便不难感觉到,县委书记即使酒后驾车并打了交警,副检察长即使酒后驾驶撞伤的人再多,与一般违法人的处理结果或者说方式还是有明显不同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也便让人皱了眉头。
“我是县委书记我怕谁”清楚地表达了一个权力者的经验性认识。是啊,在一个小小的县城他是最大的官了,他怕什么呢?法律规定不准酒后驾驶他可以,法律规定不得阻碍警察执行职务他也可以,法律规定违了法就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他却可以不必而只需接受“免职”这样一个组织处分。
由此可见,县委书记还是有怕的,就是怕可以直接拿掉他乌纱帽的“组织”。所以组织也往往是在这种事情发生后一而再、再而三地重申和明确各种“严禁”,甚至把法律都已规定得十分明确的内容再纳入到党纪政纪中来规定一下,可怜法律还得倒过来靠党纪政纪作“靠山”。党纪政纪在这些特权者违法后尚能说出手时就出手,法律何以该登场时难响锣呢?
17世纪英国著名的思想家约翰·洛克在其《政府论》里说:“不论什么人,只要以强力破坏法律并以强力为他们的违法行为辩护,就真正是地道的叛乱者。”我国北宋时期的改革家王安石也说过: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所以,当道德不能守护这些权力者的官德甚至人品,而法律也不能在他们身上得以示范的时候,法治往往只是一句引起空气震荡的口号而已。一个社会如果有法无治,权力的铁蹄就会飞扬跋扈,把这个社会走向文明的道路践踏得坑坑洼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