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的三大尴尬

时间:2020-05-28 05:50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徐爱民
  据5月12日《法制日报》第5版报道,大连西郊棠梨南沟村村民起诉大连市甘井子区规划国土局行政不作为,官司赢了执法者仍不纠正违法行为,致使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透过这篇报道,笔者看到的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的尴尬境地。

  尴尬之一——行政诉讼受案难。这些年,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行政诉讼法》日渐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与行政管理者较真。但是,很多基层组织和行政机关对这种趋势表示不安,担心这样下去会影响政府的权威,影响“经济的发展”,遇到行政诉讼案件总是想“息事宁人”。这篇报道中棠梨沟村委会不仅不支持群众举报、诉讼,还派人“动员”居民撤诉,就是这种“息事宁人”的心理在作祟。这也是造成人民法院行政受案难的一项重要原因。

  尴尬之二——行政诉讼判决被告败诉难。这种尴尬在基层法院尤为突出,因为基层法院与被诉的行政机关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又同属一个基层党委领导,判行政机关败诉会被人误认为是“不服从大局”、“不维护团结”,是在给行政机关开展工作设置障碍。这篇报道中一审法院以“被告的行为应由上级有关部门或内部调整处理,不属于行政法律法规的调整范畴”为理由,判决驳回村民起诉,后来又被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其中肯定有“难言之隐”。

  尴尬之三——行政诉讼生效裁判执行难。即使行政机关败诉了,法院在法律手段上存在立法的“空白点”,在强制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上也存在诸多顾虑,很多时候还要求助于行政机关上级有关部门或内部调整,让司法裁判显得十分软弱和无力。在行政机关看来,行政诉讼一旦提起,行政手段就要让位给司法裁判;在人民法院看来,行政机关履行管理职责,还主要靠他们内部的制约机制来督促。报道中,两个方面各执一词,而违法的行为仍然长期存在,怎能不让积极举报、起诉的村民感到寒心?

  依法治国,关键在于依法治“官”。由此看来,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在推进依法治国中地位重要、责任重大。但行政诉讼面临着受案难、判决被告败诉难、生效裁判执行难等诸多尴尬,让法官感到无所适从,也让人民群众心灰意冷。正视这些尴尬,采取宣传、改革、立法等多项措施来清除法院行政诉讼面临的难题,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更是人民法官和人民群众的共同心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