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法院在当前司法改革过程中逐步开始取消“个案请示”的做法,其积极意义当属肯定。但其采用“逐步取消”的方式,使人不免联想陕西高院采取此项改革举措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障碍。“个案请示”不是孤立存在的实际做法,它的存在和延续有着十分现实的制度基础,即我国现行的错案追究制度。制度基础不改革,个案请示难消除。
现行错案追究制度为个案请示提供了存续的土壤。“个案请示”是我国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时,向上级法院请示,然后依请示结果裁判案件的一种做法。有人说,个案请示的存续是因为我国法官尚未建立现代司法理念,思想上“不唯法、只唯上”。有人说,出现个案请示现象是因为下级法院法官面对当前社会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无从应对。笔者对以上两种观点均并不赞同。经过多年的司法改革,无庸讳言,我国法官的素质得到了极大提升。经过法学专业严格训练的法官,根本没有理由怀疑其对法律的信仰,因为没有人比他们更了解法律,更相信法律。同时,怀疑下级法院法官创造性工作的水平同样没有理由和不切实际。法律是技术的集成,更是经验的积累。下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承担了全国绝大多数案件的审理工作。可以说,解决新类型纠纷案件,下级法院比上级法院更具有适合性。以上两种将问题皆归咎于人的思想素质的论调对解决问题毫无益处。笔者倾向于将个案请示的存在原因归于我国现在缺乏科学性和适应性的错案追究制度。
在我国,只要是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都被称为“错案”,案件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原因则被忽视。案件承办法官因所谓“错案”受到处罚,这是一种简单而机械的做法,直接导致法官在办案时诚惶诚恐。而实际上,有些案件改判是因为二审中证据出现了变化,有些则是因为法律本身存在歧义等。因此认定“错案”对原审法官是不公的。我国《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了审判人员不承担责任的范围:(一)因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三)因出现新的证据而改变裁判的;(四)因国家法律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判的;(五)其他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现行错案追究制度则并未完全按照这一办法来执行。在日常考核中,上述的不应称为“错案”的案件一样会得到追究。由此可以想象,不论法官多么信仰法律,不论多么富有裁判工作的创造力,为了避免所谓“错案”发生,为了避免受到经济上、职务上的影响,采取一些“公关”活动也就在所难免。这样的“个案请示”并非出于偏爱,而是出于无奈。
不改革现行错案追究制度,取消个案请示仅是空谈。不当的错案追究导致了个案请示的存续。而现在上级法院简单的单方面取消“个案请示”是否会有效呢?可以预见的是,当案件审理出现问题时,正式的请示被禁止,而私下里的询问仍会存在。唯恐被定为“错案”的法官会尽一切可能了解上级法院对具体案件的意见。个案请示的杜绝应以现行错案追究制度改革为前提。“错案”应当严格限定在审判过程中恶意徇私枉法或滥施审判权的情况。只有在对自身办案结果有适当预期的情况下,案件承办人才能更好的全心全意投入正常裁判工作,无需另费精神来“察言观色”。二五改革如火如荼,消除个案请示确是必为之举,但治标须治本,改革“错案”追究的方式方法也应同步跟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