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市从今年六月起全面启动执行威慑机制——公检法司及政府各职能部门将全面配合起来,各司其职,合力破解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和暴力抗法等行为。
很明显,执行威慑机制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所涉职能部门之多几乎涵盖了法院判决书所能触及的所有职能部门以及在执行中遭遇异常情况需要出面的职能部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政法委、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工商、国土、建设、规划、房产、银监,等等,所涉部门之多可谓一应俱全。因此,仅从所涉部门数量上就可看出“执行威慑机制”可谓来势汹汹,欲以重拳合力破解“执行难”这一困扰司法公正甚至动摇法律权威的难题。
在欢欣鼓舞地看到这样明确有力的制度性措施之后,冷静下来却发现执行威慑机制中所提到的各部门以及所明确的各部门职责,其实就是这些部门原本的法定职责,并未扩充任何新的职能,也未增设任何新的部门。换言之,为实现法院判决书能得到真正的执行,执行威慑机制只是把所涉的诸多部门各自的职能以制度的形式再次强调一下,围绕着要落实判决书的宗旨,把各部门的力量整合,使之形成全面落实判决书的制度体系。同时,也可以说,执行威慑机制并不是一个内容新颖、人所未见的法律制度创新。因此,执行威慑机制的贡献之处在于多方协调、整合资源、强化力量、形成体系。近年来不断涌现出来的此类司法制度已取得的良好社会效果,让我们有充足的理由对执行威慑机制充满信心,对其威慑功效抱以热切的期待。
这里,执行威慑机制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解决司法实践各种难题的思路和方向——那就是对涉及司法的各方职能部门进行协调和配合,对这些部门资源进行整合,使之完整化和体系化,最终形成合力,实现把司法力量做大做强的目标。因为,司法实践中诸如“执行难”等难题之所以产生,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难题所要面对的主体在某些方面显见或潜在的力量难以控制——这些力量在与涉法职能部门尤其是单个部门的博弈过程中,往往导致单个部门无计可施、无可奈何,于是便产生了司法难题。要扭转这种局面产生的尴尬,涉法职能部门就必须要有足够的力量来对抗和遏制这些主体,而像执行威慑机制这样对诸多涉法职能部门进行资源整合、强化力量则不失为一剂良方。
一言以蔽之,注重和加强司法部门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和配合,使司法资源得到整合、司法力量得到强化,司法能力得到提升,从而合力破解司法难题,是娄底执行威慑机制带给我们的最大启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