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节构成卖淫嫖娼?对卖淫嫖娼的各种不同情节如何处罚?江苏省公安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出台了《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并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6月1日新华网/新华日报)
笔者解读了这一《意见》,它的意义主要在于严格区分了卖淫嫖娼行为与其他行为的界限。意见明确,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但是,笔者发现,对于近年来,在反腐领域频频曝出“笑料”的官员嫖娼特殊情形未能作出具体界定,这不能不说是一大败笔。
官员嫖娼大致分为三种,一种是“硬打硬上型”,即某些官员已将嫖娼视作“寻常饮食”,进入灯红酒绿之所如入无人之境。不仅毫不避讳自己的官员身份,而且颐指气使,风流倜傥。如,有一次,一包工头请海南省临高县原县委书记吴光华去吃饭。包工头给他找来一个小姐陪侍。小姐被带到房间后,吴光华突然问小姐:“你认识我吗?”小姐答:“不认识”。吴光华大为恼火:“连我都不认识?难道你不看电视吗?”像吴光华这样行不更名,“嫖”不改姓的县委书记实属绝无仅有,倒是让身边的人为他捏了好大一把汗。
第二种是“埋单直销型”,即某些官员“好上这一口”,干部不小,但到了卖淫女面前俨然一位“寻常嫖客”,从不将自己当作大权在握的主儿,照单付款,“交易”两讫。前些年,某市出了一位“嫖娼市长”,他有句名言:“宁愿嫖娼,不找情人。”他的理论是,找情人日后稍不满足,祸起萧墙,组织不饶,后院起火,两万斤大米就全完了。可他如意算盘打错了,到底还是栽在卖淫女的手里。他接受若干次“性贿赂”,终于有一件风流韵事走了光,贪污受贿问题浮出水面。
第三种是“身不由已型”,即有的官员常常在出事后忏悔说,干嫖娼等违法乱纪之事,开始完全是受控于人,身不由已,而后渐渐被拉下水去。这里确有一种情形,即官员,特别是个别高官在事先并不知情的前提下,接受了有求者的精心安排,起初是“三陪”或临时性服务,而日渐情投意合,有的保持来往,经常幽会僻处,有的还发展成了情妇或姘妇关系。还有另外的情形是,有一些官员,特别是小官员,常常陪同上级同往色情场所。本来并不是专门为了嫖娼才去的,主要是为了应酬上级或者“帮闲”,如果上级刻意寻求嫖娼,甚至是专门安排嫖娼,那么这样的小官员只好顺坡下驴。
《意见》对于官员的前两种嫖娼行为比较容易定性,而对于第三种“身不由已型”则比较复杂,很难界定。首先,在这类的嫖娼官员中很多带有“期权性质”,并不像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那样简单,在别人的巧妙安排之下,看似谈情说爱,情调高雅,不谈一个钱字,实质上官员手中权力早已成为安排者垂涎三尺的“猎物”,包括卖淫女在内,都可能是权钱交易的操盘者,“性贿赂”就这样在官员不知不觉或心知肚明的情况下成交。其次,这种“期权性嫖娼”非常隐蔽,确实有些官员一开始不知道内情,即真正的实施者主观上并没有故意性。它只是符合“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性关系的唯一特征,而既没有“直接以金钱、财物为媒介”,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也没有“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因而,无法以卖淫嫖娼论处。再者,尽管从中安排者可能付过款或与性服务提供者有约在先,却很难取证。
因而,公安机关应制定更加科学、严格和便于操作的界定规范,将官员“期权性嫖娼”纳入查处视野,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遏制官员接受性贿赂的腐败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