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日报》报道:江苏省公安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出台了《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并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意见》对什么情节构成卖淫嫖娼,对卖淫嫖娼的各种不同情节如何处罚,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对于打击当前社会上卖淫嫖娼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其中有些规定还是值得商榷的。
比如该《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笔者认为,“因为生活所迫而初卖淫者可以从轻处罚”这一条就值得商榷。
从相关部门的调查结果看,卖淫者绝大多数是来自农村。她们中确实有一部分人的生活是相当贫困的,根据在百度上查找的数据,2004年,中国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副组长、扶贫办主任刘坚向媒体透露: “2002年中国的贫困人口为2820万人;2003年底则上升到了2900万。按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68元的标准,年末中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仍有2610万。按年人均收入669元-924元的标准,年末农村低收入人口为4977万。若按联合国规定的每天人均生活费1美元为标准计算,世界银行估计我国的贫困人口还有2.12亿!”这是2004年的官方公布的中国贫困人口的调查数据。就以2亿贫穷人口来算,我不想多算,属于贫困妇女的起码占30%以上,这样算起码有600万算是贫困妇女。可她们中有多少人是为了生活所迫而去卖淫?我想连10%也不到。为什么绝大多数贫困妇女没有因贫困而选择卖淫,这是因为在广大妇女当中,认为卖淫是可耻的还是占多数。她们中的大多数人虽然生活十分贫困,但她们中绝大多数人还是在通过自己正当的劳动,来维持或改变自己的生活。
由此可见,贫困并不是卖淫的理由。
既然贫困不能成为卖淫的理由,那么对所谓因贫困而卖淫者从轻处罚就更不符合法律规定了。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贫困从法律上讲,不但不能成为卖淫的理由,也不能成为一切违法犯罪者开脱自己行为的理由。如果我们的执法者今天为因贫困之说而为卖淫者开了从轻处罚的绿灯,那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因为制定法律的原则之一就是公正和公平。法律和法律之间是要相互衔接和统一,如果法律和法律相互撞车,那么这样的法律就有问题了。举例来说,从司法实践中看,有相当多的违法犯罪是和贫困有关的。为生活所迫或为改善生活质量,有盗窃的,抢劫的,绑架的,杀人的,诈骗的,等等。和外国或富翁比,贪官也会说自己的生活贫困。也就是说,凡是和财物有关的犯罪几乎都能和贫困沾边。你今天因贫困为卖淫减轻处罚,那明天是不是要为贫困者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也减轻处罚?
试想这样的绿灯一开,将放纵多少坏人,那好人还能好吗?
“很好啊!那么与‘为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的’妓女发生关系的嫖客是否也应该轻罚?甚至不罚?——因为他们事实上帮助了那些‘为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的’妓女,使她们能够活下去!!就算不是‘助人为乐’,也算是‘见义勇为’吧!!”这是一位新华网友对此规定的绝好讽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