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实行判后释明听证的规定》,规定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对本院作出的民商、行政案件裁判生效后的两个月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开组织听证会,针对申请释明的问题向当事人作出解释。(5月29日《新京报》)
通常法院的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或者当事人不服判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作出判决裁定以后,原判决就发生了法律效率,到这时,法院审理案件的所有程序也就宣告结束,即使当事人对判决仍有疑义,也只好作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判后释明听证的规定》是对释明制度的一种延伸。
释明制度最早见于我国民诉法第111条关于法院向起诉的当事人告知案件主管、管辖等情况的规定,真正形成释明制度是最高法院发布的证据规则中,在这个规则中对法官向当事人释明的内容、范围作了具体的规定,如告之当事人举证责任、举证期限、变更诉讼请求等,对于当事人没有委托律师的,法官要向当事人释明回避、自认的法律规定和后果,从而使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所有这些都是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并不涉及到判决生效以后,现在将释明听证延伸到判决生效以后,无疑是法治的一种进步。
首先是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执法者法制理念的确立,如果执法者没有很好的法制理念,在执法过程中死搬条文、机械执法、坐堂办案,就会出现“官了民不了”局面,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将释明权的延伸,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他不仅可以让公平正义的精髓渗透到法治实施的全过程,而且也使人们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结果。
其次是体现了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执法为民是我们追求的永恒主题,只有时刻将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把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调整好、协调好,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发生。因此,我们的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要多为人民群众利益着想,不能态度蛮横一判了之。对于当事人对判决有意见有想法的,要耐心细致地行使释明权,把法讲清楚,把理说明白,这样做,不仅可以化解当事人对立情绪,而且还能有效地遏制涉法上访的势头。
第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社会和谐不仅是人们所企盼的,而且也是我们这个社会所必须的,只有构建了和谐的社会,人们才能安居乐业。因此,执法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力军,在调节社会各个方面矛盾和对利益进行分配过程中,既要严格执法,也要游刃有余,不能单纯的指望一纸判决解决问题,而是要通过释明听证的方法把隐患排除,把矛盾解决,才能实现长久的、稳定的和谐。
第四是便于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错误判决。判决生效以后不等于就绝对正确,可能由于某种原因而使当事人一方的利益受到不公。释明听证显然起到了一种司法救济作用,在法官释明听证过程中,既可以从中解决一些细枝末节问题,也可以从中发现一些重要的原则问题,这为起动审判监督程序提供了依据,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的起动,不仅可以及时纠正错误的判决,而且也使法律的权威得到强化。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实行判后释明听证的规定》是一个好的举措,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符合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要求,值得借鉴和推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