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评论成了“免费快餐”?

时间:2020-05-28 02:26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梁江涛

日前,国务院通过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第六条明确,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其中之一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第七项所列情形为,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对《条例》的这一规定,笔者有三点质疑:

一、“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到底包括那些文章?顾名思义,我们通常所称的网评、时评应该属于时事性文章,当然更多的是新闻类报道和综述等。关键是此条只界定了两类时事性文章,即政治类与经济类。从表象上看,范畴比较狭窄,排斥了法律、社会、文化、艺术、科普、宗教等诸多内容,但从实质上看,广义上看,政治和经济这两大范畴可以涵盖社会生活的好多方面。而更多的情形是网评类文章边缘性强,象杂文、杂感一样,很难按评论的内容划分到哪一类内。比如涉及到三农话题的评论究竟属于政治、经济问题,还是属于专门的三农问题?再比如执法部门的话题到底属于政治问题,还是独立的法治问题?上述疑点都应得到一个明确的诠释,否则,时事评论类文章,特别是网评文章很难找到一个准确的、适当的定位,也就谈不上对网评作者的著作权保护了。

二、“向公众提供”,“提供”一词的涵义是什么?我们通常所说的提供没有商业目的,更没有赢利的企图。比如政府部门向公众提供公益服务,这个提供就是法定的,无偿的,同时也是有质量保证的。但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包括网站在内的商家越来越钟爱“提供”这个词,似乎在利用它的中性,达到给消费者以亲切感和亲和力的效果。正因为它的中性特征,我们也经常看到一些贬义的用法,即某某不法分子向社会青年提供了摇头丸;某某网站向青少年提供了色情图片等不良信息等等。也就是说,“提供”一词在使用中有三种情形,一是免费的服务;二是有偿的经营;三是恶意的图谋。那么,“网络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政治、经济的时事文章”,到底属于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如果它属于前者,符合公共利益,又不从中谋利,只是起到传播公共信息的作用,那么,这一类网站到底有哪些?网站是否具有商业性质又将如何界定?

三、“已经发表”到底包括哪些媒体?它的概念是什么?这一定语过于简单和笼统,因为电子信息化时代的传媒已经不仅止于传统概念上那种狭义的“发表”,只针对纸质媒体的发表,而是一个以多媒体和互联网为基础,以包括报纸广播电视在内的新闻传媒为平台的采用和登载。同样报纸也有网站,报纸上的评论文章和新闻一样也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这里的“已经发表”包括不包括纸质媒体?还是单纯是指网络媒体?仅就信息网络而言,发表的外延就相当宽乏。最简单的留言是发表,论坛发贴也是发表,博客里说话就更是发表了,这些都按“已经发表”论,那么网站何必还要拿出稿费来征稿?直接到网上去“百度”“谷歌”,看中的就拿过去得了。再说了,即使有些网站坚守自己的风格,坚持自主办评论,拿出稿费以飨作者,但这家原创首发,就算“已经发表”了,其他网站还用得着付费征文吗?《条例》规定,无须招呼,无须付酬,不拿的岂不是傻子!如果“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涵盖所有网评文章,“向公众提供”又厘不清其是否属于商业目的,那么,只一条“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就几乎把所有网评一网打尽了。长此以往,还有哪家网站肯出钱买稿?

网评乃集百家之言,汇八方观点,喜笑怒骂,皆成文章,连国家领导人上网都在看网友们对时事的评论。近年来,好多优秀的网评凝聚了民间智慧,闪烁着理性的光芒,为改革与发展建言献策,推动民主法治进程,成为网络时代不可低估的舆论力量。网评人不全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写网评,在精神上得到慰藉的同时,他们的劳动必须得到社会的认可,这种认可主要体现在对其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上和应该得到的劳动报酬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不仅保护不了网评,反而使网评遭遇“免费快餐”的尴尬境况,那么,岂不是对网评作者著作权益的一种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