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官司输在“执拗”上

时间:2020-05-28 01:2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李富堂
  这是一起在我处理过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判决赔偿数额最小的案件,该案原告也是在我审判生涯中遇到的许多自以为是的原告中最执拗的一位。案件的事实比较简单,案件的审判过程没有遇到任何困难,对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性,我也自始至终充满自信。但此案的审理过程却给我留下了难忘的记忆,也引发了长久的思考。

  盛冬,28岁,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士官,依托家乡美溪出产木质工艺品的优势,以妻子的名义在驻地开办了一家木质工艺品商店。2002年7月28日,盛冬委托其舅父王济中由美溪站托运木质工艺品4件, 美溪站于当日承运。铁路货票记载发站美溪,到站元氏,托运人王济中,收货人盛冬,货物运到期限11天,保价金额4000元,运费30.20元等内容。从8月8日起,盛冬多次到元氏站联系领货,均被告知货物未到。2002年11月3日,盛冬向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石家庄铁路分局邢台车务段履行运输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或赔偿货物损失4000元;支付逾期违约金11.20元,并赔偿由此造成原告因迟延供货承受的经济损失10000元。为打赢官司,盛东还请了某法律事务所的刘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尽管我第一次听取盛冬及其代理人陈述案情时,保持了一名法官应有的理智、热情和周到,但还是觉察到,这并不能削弱盛冬对铁路运输部门的抱怨、愤怒,也不能化解他因蒙受经济损失产生的焦虑,我甚至感到盛东对铁路运输法院和我这个承办案件的法官是否能公正审理案件的担忧和怀疑。我告诉盛冬及其诉讼代理人,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将尽快送达被告,并请盛冬留下联系电话,回去等通知。

  次日,我电话通知被告来领取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得知,涉案货物已于2002年10月31日运到元氏站。元氏站已于11月1日、3日两次电话联系,又于11月4日寄发货物到达催领书,通知盛冬领取货物。我当即给盛冬打电话,让他到元氏站领取货物。不料盛冬却说,刚刚收到元氏站的通知,但由于货物逾期运到,自己与他人签订的供货合同已无法履行并蒙受了经济损失,所以决定不领货了,要坚持让被告赔偿货款的诉讼请求。我告诉他:根据有关规定,承运人从发出催领通知起满30日,对收货人拒领、托运人未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的,将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那样的话,你的损失会进一步扩大。11月9日,盛冬到元氏站办理了领货手续,确认4件工艺品包装完好,无破损。元氏站于当日办理交付,按规定核收暂存费16.80元,装卸费1.00元。盛冬在铁路货票丁联上签收,未提出异议。

  案情至此出现重大变化。我再次通知盛冬到法院来,征求他的意见。同时告诉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被告没有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输到站、办理交付,应当支付运费总额20%的逾期违约金6.04元。被告对运输货物的责任期间和赔偿范围是“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 本案货物尽管逾期运到、交付,但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并没有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因而也就不存在可以要求赔偿的事实和理由。《铁路法》是调整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本案适用《铁路法》,不适用《合同法》。盛冬与他人签订供货合同,因迟延供货双倍返还对方定金、支付对方违约金不是因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产生的直接损失。盛冬要求被告赔偿因逾期交付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没有法律依据。鉴于上述情况,我建议盛冬是否考虑撤回起诉,以减少损失和讼累。

  盛冬沉默不语,思忖良久。转而又情绪激动地说,他怀疑货物逾期运到,是发站某值班员故意压着不发车所至。因为该值班员与其舅父王济中素有过节。我告诉盛冬,打赢官司要靠证据,不能靠怀疑和想当然。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吃亏的还是自己。最终盛冬还是表示只放弃第1项诉讼请求,不撤回起诉。看得出来,我的建议并没有得到积极的回应,倒是那位诉讼代理人的出谋划策在不断增强盛冬把诉讼进行到底的信心。

  经过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于2002年12月16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偿付盛冬逾期违约金6.04元;驳回盛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元,盛冬承担570元,被告承担10元。

  盛冬败诉了。

  我征求盛冬对一审判决的意见时,他眼里含着泪花,倔强地说:“我不服,要上诉。”我既惊愕又心痛,因为盛冬分明不仅对一审判决,对我本人,乃至对国家司法体系的公正性都产生了怀疑。然而我必须平静地告诉他,“依法上诉,是你的权利。”

  上诉期一天天地过完了,盛冬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了。这正是我所希望的。因为我不愿意盛冬再为一场毫无胜诉希望的官司付出沉重的代价,不愿意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在毫无价值的重复中浪费;因为我愿意盛冬能早一天改变对法律的误解,从自以为是的执拗中解脱出来,能早一天树立起对公正司法的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信赖和信心。

  通过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现阶段我国司法资源尚不丰富,诉讼成本相对较高,公民在启动诉讼程序之前,应该对诉讼成本、后果作认真的分析和谨慎的选择。特别是对一些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应互相谅解或通过民间调解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而不宜动辄诉诸法院、打官论司。本案当事人盛冬基于对案件事实的偏见和对法律规定的误解,负气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固执偏见、无视案情变化和善意劝导,为一场毫无胜诉希望的官司付出了代价,教训深刻且具有普遍教育意义。

  作者单位: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