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心友法官审理案件有一个显著的特点:他能够获得双方当事人的高度信任,在他的主持之下,建立在这种信任基础之上的诉讼往往显得较为单纯、清晰,并且特别易于得到双方一致认可的公正结果。
由此可见,尽管诉讼之中原被告双方是水火不容的对立面,但是他们之间的法官却应该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共同信任,一旦缺少这种信任,哪怕仅仅缺少一方的信任,这样的诉讼就很有可能偏离公正的轨道,或者至少会令某一方当事人愤懑不已、郁闷不休、烦闷不止——而这恰是案结事不了的缘故。
案结事了,无论是柔风细雨的调解结案,还是一锤定音的盖棺定论,都必须具备一个最为基本的前提条件:调解或者裁判的法院必须取得双方当事人的充分信任。而今天,在笔者看来,我们的法官,我们的司法,显然还需要做多更多的努力,去争取这样的信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