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山东省临沂市教育局授权当地媒体,颁布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罚规定,其中,11种情形可判该科考试零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1.扰乱报名站(点)、考场、评卷场所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2.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3.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4.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考试资格的。5、考生由他人代考,或偷换答卷的。(临沂日报6月12日:《临沂市中考出台考纪新规有11种情形判零分》)
从网上读到这一被媒体称为考纪新规的行政文件,头皮顿时一阵紧似一阵:天哪,这些新规怎么看都像法律条文,特别是行文风格简直与刑法无异!如果隐去其中与中考有关的字句,也许绝大多数人至少会认为,这可能是当地司法机关出台的严打公告什么的。
考场作弊存在已久。早几天结束的高考,某省就发现有二十来名考生不按规矩办事。中考当然也不例外。如何有效遏止考场作弊现象?说一千道一万,恐怕还得以教育为主,辅之以相应的技术手段,尽可能防范于未然。
眼下,中考在即。不少考生,甚至还包括他们的家长,本来就被应试教育的非常态气氛弄得神经兮兮的了,若教育部门再像对待犯罪嫌疑人一样,公开下达这么一纸考纪,整个应考环境岂不会被弄得更加肃杀?哪怕是平时学习成绩再好的学生,面对措词如此生硬的中考新规,想必心里也不是滋味。
相比之下,同一天上海市考试院通过媒体发布的中考考场规则,给人的感觉就完全不一样。规则说,考生们除了认真复习,积极备考,调节好生理和心理因素外,还应该了解试场规则,掌握时间节点,熟悉考点路程,注意备考细节,以保证统一学业考试的顺利进行。有关对考场作弊的处置仅仅点到为止,更多的是一些充满关爱的提醒。比如,考试用品要带齐、英语考试别迟到、语文用笔有规定,等等,给人很人性化的感觉。(新闻晚报6月12日:《考试院发布中考考场规则》)
退一步说,即使中考开考时,有极个别考生考场作弊,甚至触犯了刑法,相关法律法规是明摆着的,还怕处置不了当事人么?何必事先人为制造紧张,弄得剑拔弩张的?毕竟,我们面对的还是些涉世不深的孩子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