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云南省检察院一名办案检察官接过云南省高级法院送达的终审裁定书,标志着曾经轰动一时的昆明市原副市长平愚山渎职犯罪案就此尘埃落定。被告人平愚山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6月9日《检察日报》)
对于平愚山,人们并不陌生。2001年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上,时任昆明市财政局局长的他在没有被事先提名的情况下,当选为昆明市副市长,成为政坛上主要靠群众推举而被提拔重用的一名领导干部。当时,人们有口皆碑的是,他在任市财政局局长期间,使昆明市的财政收入不断增长,特别是为1999年“世博会”的成功举办作出了较大贡献。
而今,这位昔日的“政坛新秀”却风光不再,身陷囹圄。让人纳闷的是,一般的渎职犯罪案件的背后,总离不开的是嫌疑人贪污受贿之类的贪欲膨胀。然而,云南司法机关经过依法程序得出结论,曾位居云南省昆明市副市长职位的平愚山虽然渎职案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却未查出贪污受贿犯罪。作为副市长的平愚山,他的家庭摆设十分普通,与一般工薪阶层没有两样;办分室也没有查到任何值钱或是有价值的东西;银行也只有区区9万元存款;两处房产中也有一处是办理了十年期按揭……
这样一位清廉的好官(不少百姓是这样认为的),却因权力偏离了正常的运行轨道,因不存在主观故意的过失犯罪,成了“不落腰包腐败”的活“标本”,实在让人震惊。从报道中我们看出,平愚山涉嫌的两项罪名,都与他的职务行为有关——在财政局资金存款事件上的犯罪属于乱作为,在昆明市国库券交易部销售虚假国债事件上的犯罪属于不作为。尽管他没有以权谋私,但因乱行使权力或不履行职责,造成了高达数亿元国有资金有去无归,这样的腐败更令人触目惊心!
为此,我们有必要探寻“不落腰包腐败”的生发机制。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人们说到或关注的腐败,大多是指贪污贿赂之类,对于滥用职权等渎职行为少有对号入座。我们的纪检机关将惩治干部腐败的着眼点,也集中在“掏腰包”的贪污受贿领域,对那些并未贪污受贿却违法行政、失职渎职、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似乎有所忽视。
在这样一种“大气候”下,一些官员抛开程序与监督,“只看目的不问手段”,或堂而皇之地用公款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或动用公款、公物上下打点;或放开胃口,用一根根贪婪的吸管将稀缺的公共资金吸个一干二净……一旦有干部东窗事发,便有一些人以“好心办坏事”、“失误在所难免”等理由为其开脱;也有一些部门和单位的领导认为渎职、失职的行为是“摸着石头过河”过程中交了“学费”,“内部处理”了事。这种“同情和谅解”,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不落腰包的腐败”愈演愈烈。
事实上,与贪色搂钱的权色、权钱腐败相比,“不落腰包的腐败”是最隐蔽、是危险的腐败,也可以说是最大的腐败。一是影响了政府的形象与威信;二是损害了公民的权益;三是对正在逐步建立的法制政府,带来了不可低估的破坏力。正因为看准了问题的严重性,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纪检机关已频频将反腐败的矛头,由“落腰包”领域而扩大到“不落腰包”领域,这无疑是抓住了问题的“牛鼻子”,找准了腐败行为的“根”。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两袖清风”的平愚山受到法律的严惩,不失为当前惩治“不落腰包腐败”的绝妙范本。解剖这只腐败麻雀,厘清人们在腐败问题上的种种模糊认识,有助于政府官员正确履行职责、健康运行权力。只有“不落腰包的腐败”绝迹了,“落腰包的腐败”才会少之又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