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沛县,由于国土局的过失造成了一家公司无法取得土地使用证,法院5年中几次判决国土局应履行变更土地权属登记的法定职责,但国土局一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局长的解释竟然是“我有压力”(人民日报6月7日)
2001年,经沛县政府批准,沛县金贸置有限公司有偿转让35亩给徐州子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金贸公司又否认这次土地转让,遂申请复议,徐州市政府决定:沛县政府和国土局程序违法,撤销其办理给子隆公司的用地手续。子隆公司对此感到非常冤枉,造成一地两用的状况责任在国土局。随即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国土局履行变更土地权属的职责。2004年4月16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沛县政府和县国土局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但就是这个判决,法院多次发出《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通知书》。沛县国土局拒不执行,法院于2006年3月27日作出了罚款决定,处以每日人民币100元的罚款,直至其履行完法定职责时止。遗憾的是,这一强制措施并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局长邓运沛称,这件事压力太大,宁愿辞职也不愿意管这件事。对沛县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的巨额财产损失,没有任何过错的子隆公司已于近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沛县国土局行政不作为,赔偿损失1000万元。
不执行法院的裁判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对于邓局长有压力就可以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这确实是一个不可思议的理由,邓局长是个法盲?还是傻子?为什么非要把绳索往自己的脖子上套?宁可冒着被法院罚款和拘留的危险也不执行法院判决,拒不履行行政职责?这就使人想起违法成本论:当违法的成本于守法的成本时,人们将会选择违法。从邓局长的行为来看,也许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大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压力,宁愿不顾辞职、法院罚款和拘留、造成国家上千万的损失,可说是有“舍得一身剐”的勇气,这也就从另一个侧面道出了这种压力非同小可。
笔者又联想到现在,有许多法院生效的行政裁判得不到及时执行,有的部门领导拒不执行,也许就像邓局长一样,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大。如果要使法院生效的裁判能够顺利地执行,就需要有关部门针对于各行政领导压力的来源进行分析,进行必要的减压或放压,对于施压也应当追究其责任,才不至于李代桃僵式的单位“无偿”地为个人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埋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