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报道,江苏省常州市的一女老板恶意转移、隐藏财产,逃避执行,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虽然她与执行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了给付义务,但仍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下文简称拒执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据悉,这是近年来江苏省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案。
看到这则新闻,笔者第一个感觉是:终于有人因为逃避、抗拒执行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了。对此,我一直很是纳闷,很是困惑,相对于如此严重的执行难问题,为何拒执罪的惩罚竟然如此稀罕?执行难早就成为全国性的司法难题,这自然意味着有相当数量的执行案件不能得到完全执行,这其中,除去少数被执行人在客观上无履行能力的原因以外,剩下的多数案件大多是由于被执行人采取各种恶意逃避手段而导致不能执行完毕。
这并非笔者的武断,对“执行难”问题稍有了解的人都会清楚,导致执行案件难以执结的主要原因绝非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问题,多数执行案件的标的并不巨大,多数被执行人都有一定的履行能力,恰恰是相当一部分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积极或者消极的刻意作为直接导致了“执行难”。然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尽管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此有明确的刑罚规范,最高院对这一罪行的定罪量刑及具体操作也专门作出了司法解释,但现实中却很少看到被执行人由于他们的恶意逃避执行行为而受到应有的刑事追究,司法实践之中,拒执罪已然成为非常稀罕的罪行。
作为基层法官,我特别注意到,在绝大多数被执行人的思维认识之中,并没有“恶意逃避执行是一种犯罪行为”的意识,他们认为,这顶多会招致最长不过15天的司法拘留,通常情况下,与判决、裁定确定的履行义务相比,短期内失去自由的代价显然并不太大,甚至还很划算。我不止一次地听到过狂妄之极的被执行人冲着我们的执行法官大声叫嚷:“想要钱,门都没有,有钱也不给,大不了关15天,看你们能将我怎样?”
我也在经常思考同样的问题:是啊,我们能将他们怎样?为什么我们就不能用刑罚的手段将这些人关上一年半载?尽管刑法的大棒早已高高举起,但却迟迟落不下来;尽管执行难如同一把大火正在肆意吞噬着司法的秩序和权威,而严厉的刑罚显然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乃至缓解这场大火的水源,但近在咫尺的水源却难以直接浇到火头之上,拒执罪的稀罕几乎让被执行人忘记了他们的头上还悬着坐牢的风险。
毫无疑问,拒执罪本不该如此稀罕,但现实中,它确实太稀罕了,以致已经严重削弱了这一刑律本该具有的惩罚和指引功能。逃避、抗拒执行的义务人可以将刑罚的压力抛至脑后不再理会,蹲15天号子(司法拘留)不过是最坏的打算;而更多的被执行人或将来有可能成为被执行人的公众也会从中得到启示,缺乏强制性和惩戒力的司法执行不过是雷声大、雨点小,落在身上,或许会有点痒,但绝不会太疼,不必在意,甚至不用惧怕看似严厉的执行强制措施,能溜则溜,能躲就躲,该隐藏的赶快隐藏起来,该处理的赶紧处理掉,总会有办法对付法院和法官。
这是一种令人难以接受的反差,一边是严重的执行难,我们绞尽脑汁地在寻找攻克执行难的利器,一边是严厉的刑罚,正是专门用来打击执行难的始作俑者——那些蛮横老赖们的武器,本该在这个时候大展拳脚、大有作为、大显神威的厉害武器却根本拿不出来,打不出去,乃至不为人知,并无多大用武之处。
显然,拒执罪在某个或者某些操作环节存在严重的障碍。以笔者浅见,最大的障碍在于程序,现行法律要求法院先得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然后再沿着侦查、批捕、起诉刑事诉讼的普通流程,再转回到法院审判,而在这些程序之中,一旦本地或者外地的公安、检察机关不认同移送法院认为构成犯罪的态度,拒执罪的追究程序就会立刻停止,而法院通常没有什么有效干预进而纠正的渠道和手段,只有干着急的份。事实上,这时候的法官,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一方面他掌握了认定拒执罪的犯罪构成全部事实,但不得不将案件交由对此并不十分知晓的公安再从头侦查一遍,法院已经认定的事实反而成为侦查的对象,并且有可能被推翻;另一方面,法官掌握着审判权,有着裁判者的身份和职责,但对这种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犯罪,却不得不假借第三方的审验方能完成审判,此时的法官其实只是指证犯罪的证人,作为裁判者的法官,该如何对待自己作出的证词?
其实,我国民诉法(101条和102条第六项)和相关司法解释(《高法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规定》125、126条,其效力在事实上已经被新司法解释废止)采取了另一种完全不同的处理方式,即所谓的直审程序——直接由审理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或者直接移送本院刑事审判庭对相关犯罪行为进行审理、判决。在笔者看来,直审这种看似有悖于常规做法的特殊操作不但完全符合司法规律,并且具有特别的意义。所有的诉讼程序都是围绕着这样的核心目来运作:让法官确认或者否认发生在法官视野之外的事实,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包括扰乱法庭秩序、阻挠执行、殴打法官)这样的行为却恰恰发生在法官的视野之内,法官可以依据自己的眼睛直接作出事实判断,倘若此时再按部就班地启动侦查、起诉等程序,除了延误时间之外,还可能由此推翻法官亲眼所见的事实。直审程序的意义在于这样对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的犯罪行为实施更为迅速和准确的制裁,从而更为充分和有效地维持并进一步增强司法权威。
总而言之,拒执罪的稀罕意味着很多逃避、抗拒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没有受到应有的刑事制裁,这样的事情本不该发生,这样的状况更不应该继续下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