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卫生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指导意见的有关情况。卫生部新闻发言人表示,卫生部赞同各地设立自查自纠专项账户。通过账户,一方面能够有效提高医务人员对商业贿赂严重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另一方面可以促使他们在今后的医疗活动中尽量杜绝类似行为的发生。(中新网7月10日:《卫生部支持查处医药商业贿赂中设自查自纠账户》)
近年,卫生行业的商业贿赂现象愈演愈烈。药价因此虚高不下,老百姓莫不为之头痛。因此,依法进行治理已刻不容缓。大量事实说明,惟有对涉案人员该判刑的决不手软,该开除的决不留用,才有可能震慑有此违法行为的从业人员。
现在倒好,卫生部不但对设立所谓自查自纠账户予以首肯,而且还认为此举可以让一些人立马金盆洗手,甚至从今往后立地成佛。之所以如此怀柔,我看只有两种可能:一是卫生系统商业贿赂现象普遍存在,涉及的医务人员实在太多,卫生部深感法不责众,只得出此下策,以期挥刀自宫;二是由于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多年来监管失范,对下辖医疗单位收受贿赂的具体情况不甚了了,所以万般无奈之际,只好设此专项账户,指望那些屁股不干不净的人良心有所发现,主动上交赃款,以便对公众有个起码的交代。
但问题在于,自查自纠究竟是个什么概念?例如,某医院院院长受贿数百万元,是不是将钱悉数往专项账户上一打,就属“自查自纠”,就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卫生部对受贿罪有司法解释权吗?肯定没有。既然如此,涉疑犯罪的医务人员怎会傻到自曝丑闻的地步呢?再说了,如果这也算“自查自纠”,那还好多有自首情节的贪官岂不可以乌纱照戴?
再例如,有药剂科长在反商业贿赂风声日紧的情况下,将所有收受的回扣一个不剩地“自查自纠”了,但他考虑的实际上是如何规避行政乃至司法风险,怎么可以说他对商业贿赂危害性有所认识呢?谁又能担保一旦气候适宜,他不会贪欲复萌,故伎重演?
总之,在我看来,卫生行业设立自查自纠账号,一则有违制度安排要义,是个护短遮丑、黄婆卖瓜式的歪点子;二来与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相背,既不能及时惩诫犯罪行为,更不能治病救人;第三,自立“行规”,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治理其他行业存在的商业贿赂现象,只能起到负面的示范作用。因此,卫生部理当三思而后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