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收“赞助费”,何以监管

时间:2020-05-27 22:0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王希忠
  7月7日,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安分局举行揭牌仪式,向辖区内的医院和药店收取“赞助费”,该局局长张公民也承认收“赞助费”一事,但称缴款都是自愿的。8日,西安市药监局获悉此事后召开紧急会议,责令长安药监分局在3日内查清所收全部款项,并及时退还。(据《北京娱乐信报》)

  药监局挂牌,医院药店“赞助”,这是我们所见识到的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关系的奇景。自然,双方对此的解释有所不同:经营者称是接到了通知,药监局则坚称是完全自愿。但是,有一点却毋庸置疑:“红包”交付的一刹那,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已不再是两个相互保持警觉的主体,而是产生了利益的勾连。问题是:与经营者产生利益关系的药监局,还能做好监管工作吗?

  陕西省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对西安市药监局的职能是这样介绍的:“……负责查处、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监督检验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负责核发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监督管理中药材专业市场;……。”新挂牌的长安分局,作为市局的派出机构,职能也当如此。也就是说,无论是药店还是医院,其经营都要受到药监局的监管。但是,我们老百姓都明白,吃人家嘴短,拿人家手软。药监局拿了经营者的“赞助”,还能够铁面无私地行使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吗?而这实在不是笔者杞人忧天,今年发生的“齐二药假药案”,问题之一就是监管主体的缺位。为什么缺位,却似乎没有人能说得清。

  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作为两个职责完全不同、甚至利益完全对立的主体,必须保持严格的距离。这是公共行政必然的要求,也是发达市场国家由经验而形成的共识。其中的道理并不复杂,它事实上基于一条基本的法治理念:个人不能当自己的法官。延伸开去,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人,也不能做自己的监管者。有些国家将这一点规定的更为严格,比如不能让监管人员的亲属从事自己负责领域的经营活动。这是因为,监管者与被监管者有利益关系,不会必然产生不公,但必然蕴藏着不公。

  所以,作为监管者,即使真的是被监管者主动送上门来,也不能收。因为,经营者主动送东西,必有所求,监管者必须警惕。更何况,这次“赞助”行为,还有可能是药监局主动索要的结果。作为监管者,必须牢记自己的职责,而不能一不小心坐歪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