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商局出台规定,对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并于本月正式实施,以减少行政执法中的随意性,增强公正性,促进全省工商系统“阳光执法”。(7月9日安徽日报)
规范自由裁量权,促进“阳光执法”,安徽省工商局的做法令人喊好。长期以来,工商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如果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对某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是5万元至20万元,那么执法人员就可以在5万元到20万元之间自由裁量,随意性极大。这种由工商执法人员一口说了算的随意执法、盲目执法,或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放纵违法违规行为,不仅损害了工商部门的形象,而且损害了法律法规的尊严。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是以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必依”、“必究”、“必严”,关键就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因为权力缺乏规范,自由裁量权过大,“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往往又走样变形。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了所谓的“视情节”处理。“视情节”带有明显主观色彩和人为因素的概念,被引入执法之中,必然会使严明的法律法规大打折扣。于是同类的案件,因为“视情节”其处罚结果可以大相径庭,法律似乎被弄成了橡皮泥,左一捏就变成了这个样子,右一捏又变成了那个样子。尤须指出的是,自由裁量权过大,也为执“人情法”甚至,执“腐败法”开了方便之门。一些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无利“不作为”,有利“乱作为”,在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时,常以“上限”给当事人施加压力,借机暗索“好处”。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成了“执法腐败”的一个温床。
行政执法离不开权力,然而权力的行使又必须加以规范和有效监督,这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法治程度的尺度之一。安徽省工商局对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使自由裁量有“度”,权力寻租没“门”,用个形象的比喻,就是给自由裁量权套上笼头。自由裁量权过大乃是一个普遍现象,因此安徽此举的意义,也远远超出了安徽一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