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政府责任,力促信息公开

时间:2020-05-27 21:5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魏雁飞
  7月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就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有关问题,在国务院新闻办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汪永清说,这次立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促使政府及时发布有关信息,责任首先在政府。(新浪网7月4日报道)

  这一番言论,实在让人为之振奋和欣慰。众所周知,由于历史、社会等各方面原因,政府在事实上掌握了大量信息资源,这些信息资源涉及经济、政治、科技、军事和社会民生等各个方面,其中有相当部分信息是与普通民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也是公众常常渴望获悉的。尤其是随着知识经济和信息科技的高速发展,当今社会几乎就是一个信息社会,掌握信息就意味着掌握社会资源,获取信息就意味着获取社会财富。这样,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与否将直接关系到社会民众的知情权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关系到民众的日常生产和生活。

  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社会民众特别是那些意欲获取某一方面信息的单独个体,与政府相比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旦政府不能依法及时公开相关信息,这些个体在实践中往往也就不能获取该项信息。日前曾有一位记者起诉上海市规划局信息不公开的案例,被称为全国首例新闻记者采访遭拒案。该记者称此举是希望其新闻采访权能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其实,记者采访权也是社会民众知情权的一种,或者说是实现民众知情权的一种方式。如果政府部门确实存在无视记者合理合法采访权的行为,实质上就是妨碍民众实现知情权。然而不知什么原因,这位勇敢的记者终究未能将其具有首创精神的案件进行到底,却选择以撤诉来回应社会各界睁大了的眼睛。但无论怎样,该案例至少说明社会民众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以实现自己知情权的权利意识开始觉醒。

  以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名义提出的政府法治建设目标——诸如建设法治政府、政府职能转变、政府依法行政等等,其题中应有之义应该也当然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这一实际内容。然而,不知是政府转型期各种事务过于繁忙,还是政府在职能转变的过程中确实忙于理顺和整合诸如审批权之类的“硬性”职能,而无意间忽视了信息公开这项与之相比稍显“软性”的职能。总之,频见于各类媒体关于政府建设或政府职能转变的报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涉及政府在审批权限问题上如何如何云云,似乎一旦理顺、下放甚至弱化了审批权限,政府职能转变就到位了,政府法治建设的任务就完成了。相比之下,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宣传报道就显得逊色多了。

  殊不知,政府能否及时公开像本文伊始提到的突发事件这类关乎整个社会公共安全的信息,有时会是关乎社会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形势能否安定的大事。因为只有先行及时公开有关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政府才能主导和掌控好社会舆论、社会心理和社会形势,带领和发动社会民众作好充分的防范和应对举措,形成严密牢固的突发事件防控体系。我们经历的非典和禽流感这类重大突发事件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而这些显然不是一两个审批权如何处置给社会形势带来的影响所能比拟的。

  由此可见,本文伊始提到的国务院官员说要促使政府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并且责任首先在政府,尽管这番言论是就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而言的,但相信还是会让民众感到欢欣鼓舞。当然,我们更希望看到的不仅仅是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而是政府依法应该向社会公开的所有信息,在不久的将来,都能及时、畅通地实现无障碍公开,并且责任首先在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