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央视对“波丽宝”丰胸产品利用虚假广告欺诈消费者一事进行了曝光,而据记者调查,该产品目前仍在河南郑州市场销售,仍有电视台在播放“波丽宝”广告。针对‘波丽宝’丰胸陷阱,河南省工商局一位姓刘的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还没有接到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查处‘波丽宝’违法虚假广告的通知,但我们会高度关注此事”。(7月6日《大河报》)
《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食品中不得利用专家、医生或者患者的名义和形象做产品疗效证明。《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也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某些成分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波丽宝”丰胸产品广告显然已经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而作为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广告法》已赋予了其广告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法定职责,工商行政执法部门有权力也有义务对市场上出现的违法广告进行查处。
行政机关大都赋有对特定事项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职责,其职权的行使有其自身的特点,从性质上讲,行政职权既是行政机关的权力,又是行政机关的义务,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去进行管理活动,不得随意放弃自己的职权,如果放弃了自己应该行使的职权就构成不作为,就是失职。这和民事权利是不一样的,民事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综上所述,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对广告活动赋有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能,发现违法广告行为,理应依照职权予以查处。这种职权是法律授予的,属于法定职权,其行使由法律做出规定,而不是要遵循上级的通知。面对违法行为,如果行政执法部门都要先请示上级,等上级发出通知要求查处后才处理的话,其结果或者是贻误查处时机,或者是造成危害后果的扩大,给群众造成更大的损失。就如“波丽宝”丰胸产品虚假广告案件一样,如果有关部门及早查处,就不会有那么多的消费者上当受骗。
在现实的执法实践中,一些执法部门受传统思维影响,习惯于按照上级指示办事,做什么事都要找红头文件,往往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事项,但还需要上级再发红头文件予以重申,否则下级部门就是不予执行,这实际上还是官本位思想在作怪,是“权大于法”的思想在起作用。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今天,必须摈弃这种只唯上的思想,树立遵循法律而不是长官意志的关念,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