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如何应对媒体的质疑

时间:2020-05-27 20:50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周曙

与媒体相比,司法尽管拥有名义上的权威,但却无法干预舆论的话语权;与司法相比,尽管媒体有一定的事实调查和评判能力,但其结论却缺少严密的程序保障和强制的执行效力。司法与媒体之间,关于他们共同关注的案件,有时候就会发出截然不同的声音,而这一结果通常会演变成媒体对于司法的强烈质疑甚至批判,并且,舆论几乎必然会被引导至对于司法腐败的大肆渲染,比如日前让司法备受责难的黄静案。

司法腐败也许并非空穴来风,但显然并没有到了无处不在的程度,而那些引发媒体轩然大波的焦点案件之中,所谓的司法腐败只是源于对司法裁判结论的不满意或者不理解,只是一种推测甚至仅仅是一个臆断。而这样的舆论环境,在事实上已经极大的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一些人开始更倾向于向媒体而非司法机构寻求救济,而在更多人的心目之中,一篇报道乃至网上一个帖子的威力,也要远远胜于一纸判决。所以,面对媒体的质疑,以及舆论对于司法腐败异口同声的鞭挞,司法者必须作出必要和正确的回应,并且,某种程度上,媒体的质疑汇集了一定的民意,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司法者有责任应对这样的质疑,打消公众的疑虑,让司法赢得更加广泛和充分的信任。

既然媒体的质疑主要是源于对司法裁判结论的不理解,那么针对具体的案件,司法者首先需要做的是使自己的裁判至少在法律上无懈可击,并且通过裁判文书的载体,尽可能详细周严地阐述得到结论的推理过程和依据,对有可能引起争议的问题,应保持充分的敏感性和预见性,陈述不同观点,对最终予以采纳的意见作出透彻的分析、论证,对未被采纳但易于被一方当事人或者媒体认可的观点,亦应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非常到位的论述。同时,作为一份争取当事人、媒体乃至社会公众最大认可的裁判文书,我们应该考虑到受众普遍的法律知识水平,对一些较为复杂的专业性法律问题,应表述得尽量浅显、通俗乃至形象一些,切忌将判决书写成法学论文。此外,对于一些媒体高度关注的焦点案件,我们还应在第一时间通过官方渠道迅速发布相关裁判文书,让公众能够通过互联网等渠道直接看到裁判文书,并且通过这样一份内容详实、说理充分、论证有力、对各种可能出现的质疑均作出必要解释的裁判文书,让阅读者能够避免不良引导,形成对于案件和司法过程相对独立、客观和理性的判断。

应对媒体质疑的渠道,除了裁判文书,我们还可以采用判后释疑的方式。一些法院的实践已经证明,判后释疑能够更充分的解释判决的理由及具体依据,能够有效缓和败诉当事人不理智的激愤情绪,能够让裁判结论更有说服力、更具公信力。我认为,应对来自媒体的质疑,面向媒体和公众的判后释疑同样可以实现上述效果。为此,我们可以收集针对司法裁判具体的质疑意见,并逐一进行详细剖析,对于既有裁判结论予以逐一评判,通过新闻发布、接受专访等适当形式予以公布。司法者很难在判决之前对裁判可能引发的质疑有全面准确的预见,因此,仅仅通过判决书的载体,可能无法对所有的质疑作出一一回应,而判后释疑的好处在于,与判决书相比,这样的解释更为全面,更具针对性,相关的质疑已经释放了出来,司法者有条件围绕媒体的质疑,有的放矢就某些具体问题展开充分的阐述和说明。笔者以为,如果判后释疑的方式与裁判文书形成呼应互动之势,或许我们至少就可以有效化解媒体针对少数焦点案件的质疑之声。

从更深层次看,媒体对于司法的质疑很大程度上来至于司法者所作出判断所依据的法律思维方式往往不能令媒体接受。司法者必须要受到程序的严格规范,其认定的事实要有必要的证据支持,他们必须严守居中角色,不能带有半点倾向,而媒体的报道评述尽管也会有深入的调查,也会遵循相对客观的原则,但与司法相比,两者之间的差异还是非常显著的。当前,司法者所应有的法律思维方式显然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普遍的认可,笔者认为,这正是媒体频频质疑司法的根源所在,从长远看,应对这些质疑,我们应该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和意义,让媒体渐渐地理解司法程序、裁判过程及结论区别于道德判断、公共舆论以及媒体调查的特殊性。说到底,这是一个培育法治观念、提高法治意识的过程,这一过程必然漫长曲折,但是我相信总有一天,司法和媒体都能够依靠法治的力量,解决眼下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