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无偿的法律帮助。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等六类案件,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看上去更像一个“免费的自助餐”,一个“天下掉下的馅饼”,供弱势者“饥而择食”。从立法本意来讲,这本无可厚非。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援助却像一个烫手的“山芋”,立法者在当初许下的美好愿望却在落实中被洒上了“水分”,尤其是受律师制度“开放性收费”和“管理近私有化”的影响,当前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诸多“症结”。法律援助,想说爱你,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首先是“无米下锅”。专职、公职法律援助人员短缺。如今法律市场上,执业律师职业是“千帆竞渡”,年年有增无减,但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却是门庭寥落。是啊,谁看见大把大把的钞票不想去分羹呀!做专职法律援助律师?那是政府的事!所以,当弱势者需要法律援助时,只能通过层层申请指定执业律师来参与援助,执业律师本是不愿意来尽援助义务的,没办法,每年要完成几个援助义务,否则影响年度注册的!
其次是机构设置脱节。当前省、市级以上由于政府财力雄厚,法律援助机构设置较好,但县、区一级设置就不够完备了,乡镇一级根本就没有设置法律援助机构,这与大量法律援助需求的对象在基层农村的情况存在矛盾。试想,省、市以上法院受理的案件标的都是百万以上的大案,谁还会少了这几个打官司的钱?不请一个律师团才怪呢。难就难了那么些农村的群众了,经济水平发展落实,却要承担起与城市同一水平的“社会支出”,是多么的不公平啊。
最后激励机制欠缺。由于法律援助为无偿服务,尚缺少考核激励办法,一些执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时存在应付心理,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司法机关之间协调也不和谐,法律援助案件往往同时涉及到法院、检察、公安、司法等单位,由于各单位之间缺少法律援助方面的协作、协调,容易造成法律援助的政策和措施难以落实。同时,法律援助宣传不到位,没有开展经常性的法律援助宣传,使农村群众不了解法律援助的条件、对象及程序,在遇到法律事务时往往不会想到申请法律援助,难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勿庸置疑,法律援助作为为社会弱势群体享用的“免费蛋糕”,本身是有其的存在意义和价值,体现了法律资源的供社会所有主体平等享用的性质。要改革法律援助制度,设立专职法律援助人员和执业律师法律援助相结合的办法,规定专职人员专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非专职法律援助由执业律师负责,规定执业律师每年应办理3-5件法律援助案件作为年度执业注册的基本条件,解决法律援助人员不足的问题。要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设立多级法律援助机构体系,尤其要加强县、区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并在乡镇设立法律援助专门分支机构,方便农村群众。加强政法机关之的协调与配合,设定法律援助考核管理办法,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办理的程序,为当事人申请办理法律援助提供便利;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法律援助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更多地通过法律援助保护其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