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改革是最高人民法院一五、二五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人民法院改革推进比较顺利、司法实践比较成功的一项改革。但书记员制度的改革也并不是一帆风顺,尤其在思想理念、机构设置、人事编制等方面还遇到诸多的“症结”,从另一个方面折射出法院工作改革所遭遇的现行司法体制的“防火墙”。
许多基层法院在推进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过程中,频受碰“墙”之苦,更无奈于不愿“墙”人所难,只得退而求其次。如书记员的设置问题,多数基层法院感叹:“书记员机构设置难”。基层法院在政府正式发文批复的前提下成立书记员机构的就更难了,多数是作为非正式的内设部门或作为立案庭下属的具体职能部门。如某一法院先后3次向政府人事、编制等有关部门申请成立正式“书记员办公室”,但相关部门均以省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省法院未对此联合下文,机构设立无政策依据为由不予批准办理。法院书记员只得分散管理,试问:边个机构都没有,单独序列管理从何谈及?
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还普遍存在缺编少人的问题。各级法院在解决这一问题上可谓是颇费苦心,由省高院直接给予各地法院下指标。但到了地方,有些政府和部门就又树立起“防火墙”来,竞做起了“雁过拔毛”的不齿之事,上级法院给了5个指标,政府和部门却打起了自的小算盘:“贴钱整编给你一个书记员,不如给我一个驾驶员来的实用”,5个指标被砍掉了2个,你奈他何?造成基层法院缺编少人的现象十分严重,且普遍存在书记员在编人员少,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多,综合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有的法院有专职书记员10人,其中在编的仅有二、三人,临时工作人员占据大半江山,有的书记中一人要承担几个部门的工作,工作负担重,压力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职能的发挥。
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改革,如同法院的诸多改革一样,在默默地承受着司法体制现状下的体制“防火墙”的排斥之痛,要从根本上解决和消除体制之“墙”,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尚不能有所期待。但并非无可救药,虽然不可根除,但可最大限度地减少“病痛和呻吟”。如法院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及配合;党委、人大、政府等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消除部门保护主义和狭隘的法治理念,多支持法院工作改革,为包括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改革在内的法院工作改革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让法院书记员改革“拆墙透绿”,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单独序列管理,为法院队伍改革打好“头阵”,更加重要的是,让人们看到法院改革推进的信心、加快建设和谐法治社会的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