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2004年以来,某人民法院共受理并审结受贿案件35件35人,占总审结数的3.8%,涉及到行贿人90余人次,而同期受理并审结行贿案件3件3人(含单位行贿案件1件),仅占受案数的0.3%,行贿案件数占受贿案件数的8.8%,受贿案件数与行贿案件数相比存在较大的“剪刀差”。而对于行贿人和受贿人而言,更是“天上人间两重天”——受贿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实属罪有应得;而行贿者,多数“人面桃花笑依旧”,为官的继续为官,有的还在案发后不长的时间内提拔重用,可谓是“稳坐钓鱼台”,令人不解。
受贿行贿“冰火两重天”,可能造成多方面的不良影响,一方面不利于对行贿人的惩处,使多数行贿人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直接影响了对行贿人的惩处力度;另一方面不利于法制宣传教育,不能通过多数典型案件教育全社会知法、守法,难以达到预防和减少行贿和受贿犯罪案件的发生。
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是立法上的不足。我国刑法对行贿罪规定的过于宠统,如刑法第三百九十第二款规定的“行贿人在分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可或免除处罚”,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机动性,不可避免地造成多数行贿案件不能进入诉讼程序,直接造成行贿犯罪案件数减少。二是执法理念上的差异。在司法理念中,人们往往对受贿行为采取的是绝对严肃的心态,而对行贿往往采取相对宽容的心态,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对行贿责任的追究,造成了行贿案件数的减少。三是司法实践上的忽视。由于多数受贿案件是由于行贿人的因素而案发,行贿人或行贿线索往往成为第一证据而破获受贿案件,造成在执法人员在侦查或起诉阶段偏重于受贿案件的查处而忽视行贿了案件的查处,造成行贿案件数减少、行贿人受到法律制裁的人更少。
法律要惩治违法者,更要在源头上斩断犯罪的意念,扫除犯罪发生的外在环境和因素。要在立法上对行贿案件的立案标准进行修正,详尽规定行贿罪的立案标准,为行贿犯罪的查处提供更加详尽的立法依据;在司法理念上要树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思想,在加大对受贿案件打击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行贿案件的打击和惩处力度;另外还要从法律宣传教育方面加大对行贿犯罪及其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教育全社会公民在正常交往中知法、守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受贿和行贿等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