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广东三级法院正着手全面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所谓法官判后答疑制度,是指在裁判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内,原承办法官对当事人就裁判提出的疑问进行解释,说明裁判的理由和依据,从而使当事人明白法理,服判息诉。(中国普法网7月19日)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加快,特别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潮流之中,各种司法制度的完善与重设频频出台,以追求司法和谐来响应和谐社会的构建。法官判后答疑制度的提出,则是这一思路的自然延伸。
长期的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实践表明:一方面,感情、道德与法律之间的交融和冲突往往导致当事人特别是败诉方对法院的判决并不是从内心里完全信服,当事人对法院判决在感情上难以完全接受,于是出现不满情绪,而平息当事人心中的不满情绪却往往难以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加上当事人常常不谙法院判决原理,得不到合理解释的当事人常常会向法院上访;另一方面,法院负责接待上访者常常并非对上访者的案情全部了然于胸,也就不能较好的解决相关上访事宜,上访者的不满情绪可能会进一步加剧,进而会与法院的关系恶化,有悖于司法机关中立超脱的形象。
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则能较好地弥补这些缺陷。首先,由主审法官在判决后对当事人仍存的疑惑作出必要的解释,有助于当事人正确地理解案件审理及判决的前后原因,知晓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洞之以情,晓之以理,以平息当事人的不满情绪,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减少上诉。其次,主审法官向当事人答疑的过程,也是法官在审后对案件再次反思的过程,有助于法官发现自身审理案件中的瑕疵,适时启动相应程序弥补。再次,既然法官判后答疑有助于当事人对判决心服口服,那么就可以减少和预防涉诉信访,有利于社会稳定。这样,法院就化解了相当大一部分的社会矛盾。
可见,法官判后答疑制度是一种值得期待的制度,有助于促进司法机关与社会的和谐,符合和谐社会的要义。我们更希望法官判后答疑制可以在全国推广实施,这样必将有助于司法和谐,进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