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裁判与法官权威

时间:2020-05-27 20:1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胡伟
  德国世界杯在几家欢喜几家悲的氛围中结束了。但裁判问题却备受争议,可能还要持续争议下去。尽管如此,裁判在球场上作出的判罚并不会因为争议而有所改变。正如八分之一决赛巴西队与比利时队的比赛,牙买加裁判普伦达加斯特因在判断上存在重大失误致使比利时队进球无效赛后向比利时队表示道歉:我错了!非常抱歉!但结果没法改!从足球比赛中,我认识到了裁判的权威对比赛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对此,国际足联主席布拉特说:“裁判是比赛的基石,如果人们开始对裁判的判罚表现怀疑,那么他们是在对这些运动本身产生了疑问。”这不禁让我联想到我所从事的法官这个职业。

  可以说,足球裁判与法官是毫不相关的两个职业,也许在有些人看来,两者并没有什么共性和相通之处。或许是从事法官这个职业的原因,我却更多地从足球裁判与法官这两种不同职业中去寻找两者的相类似之处。

  足球场上,裁判的判罚是“金口玉言”,双方球员和教练都得服从裁判的判罚。哪怕裁判作出的是明显错误的判罚,球员和教练也必须无条件服从,就是掌握裁判命运的足协(联)也无权在比赛结束前干涉裁判已经作出的判罚,而只能在比赛结束后处罚裁判。足球裁判的另一种权威还表现在不允许球员和教练侮辱、攻击裁判。否则,可能被处以罚出赛场等处罚。而球员和教练也往往会尊重裁判作出的判罚,即使自己心中不服。

  法官与足球裁判这两种职业虽然在众多方面存在区别,但都是居中的裁判者应得到应有的尊重和权威这一点毫无疑问是相同的。在足球比赛场上,裁判的判罚得到了球员和教练的执行,球员和教练的尊重使裁判的权威得以维护,比赛秩序井然。而目前法官却没有受到如此的尊重,法官的权威无时无处不在接受挑战:当事人可以在法官作出判决前吓唬法官——“如果判我输官司,我就死到你家来。”;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威胁法官——“你判得不公,以后小心!”;送达判决书时,当事人当着法官的面把判决书撕毁扔在地上。法官的尊严和权威何在?这不仅仅是法官个人的悲哀,也是法律的无奈。很难想象一个不尊重法官、法官缺乏权威的社会是一个健康的法治社会。法治社会,需要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官的尊重。法官代表国家和全体公民行使审判权,如果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得不到应有的尊重,那么如何来维护法律的尊严呢?试想,如果在足球比赛中球员和教练不尊重裁判的判罚比赛能顺利进行吗?当我看到我的那些同行被当事人谩骂、围攻、殴打时,我有种说不出的悲伤。他们中可能有些人接受了当事人的吃请,在办案时没有做到公正。但是我觉得,所有这些都不能成为当事人谩骂、围攻、殴打法官的理由。如果法官所从事的是个可以任由人谩骂、围攻、殴打的职业,法官还会冒着风险去热爱、献身他所从事的职业吗?

  法院的生效裁判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对当事人来说,无论官司胜败都应服从和履行法院的判决,而不应以“判得不公”、“判错了”等理由藐视法院的裁判,甚至伤害法官。也许,有些当事人确实受到了冤屈,有一千个证据、一万种正当的理由证明法官徇私枉法、司法不公。对此,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判决持有异议,并耐心地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解决。但是,没有任何一种理由可以作为当事人威胁、伤害法官的借口。只有尊重法院的判决、树立司法的权威,每个公民的权利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我们的权利随时随地可能被他人侵犯,且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所以,法官也需要得到类似足球裁判那样的权威和尊重。

  当然,在树立法官权威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法官的机制,以确保法官公正司法。而这一点亦可借鉴足球裁判执法方面的经验。足球裁判受命于足协(联),也只有足协(联)能对裁判进行处罚,其他任何组织无权制约或处罚裁判。这样,裁判除了足协(联)没有其他顾忌,就敢于公正、公平执法。监督足球裁判实行的是单一制的监督,而监督法官实行的是复合、多头的监督制。法官要接受不同部门方方面面的考察、检查、监督。这么多的监督制约犹如许多的绳子拴在法官身上左右着法官,法官自然会瞻前顾后权衡各种关系考虑自己的得失。显而易见,这极大威胁到法官公正司法。无疑,这种多头监督的效果并不理想。足球裁判唯一接受足协(联)的监督能较好地公平、公正裁判,这一点对于我们构建监督法官的机制或许有所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