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的调解工作原先主要在各区司法局和街道展开,2003年,长宁在法院内设立人民调解窗口。今年年初,更是对窗口进行整合,成立了“涉诉民事纠纷调解室”,对调解工作统一管理。 将民事纠纷调解室设在法院内,不但纠纷能在法院就地得到调解,而且一旦窗口调解不成,可由民事法官接手进行处理,这样就避免了院外委托调解的周转环节,减少当事人奔波。(7月28日《青年报》)
调解制度被誉为东方经验,对构建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诉讼外调解,即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另一种是诉讼调解,即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法官主持调解。无论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还是法院法官调解,其目的都是为当事人化解矛盾、消除隔阂,但人民调解委员必须在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长期以来,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法院调解分立两个不同地点,因而法院的指导也就不能正确进行。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一改过去指导形同虚设状况,在法院内设立调解室,大大强化了调解制度的建立。
一是有利于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调解工作虽然不同于审判,但调解过程中的业务含量并不比审判少,它要求调解人员不仅要懂得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在调解过程中说法、说情、说理,而且还要求调解人员有高度的责任感,能在调解过程中耐心、细心、热心。通过在法院内设立调解室,可以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最直接、最具体的指导,从而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调解技能。
二是有利于当事人双方纠纷得到及时解决。人们一旦发生纠纷,都希望能够得到迅速解决,人民调解不仅方便快捷,而且手续简便、程序简单,可以让当事人直接进入实质性调解,即使纠纷不能达成协议,法官也可以迅速接手处理,既能防止诉讼掮客插手民事纠纷,又能有效地减少周转环节,使纠纷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及时调解、及时解决。这不仅有利于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三是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当事人发生纠纷进入调解室进行调解,可以大大减少诉讼成本。我们知道,如果进入法院的诉讼程序,当事人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诉讼费用,有的还要因请诉讼代理人而支付代理费用,同时诉讼过程是严格程序,当事人不仅要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而且还要在法庭上举证、质证、辩论、陈述。而在调解室里调解,既可以免除这些程序,而且也节约了当事人开支。
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将调解室设在法院内,是一项大胆的改革和创新,不仅符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而且也不违背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对调解协议确认的司法解释精神。这一做法,符合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符合“公正与效率”的主题,符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更符合我国基层法院的审判实际,值得在全国各级基层人民法院推开,使调解这个东方经验赋予更新的活力,更完备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