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全国公安机关沿用多年的“指标制”,在北京已成历史。7月22日,北京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马振川在接受采访时说,过去交警罚款有指标,反扒民警抓小偷还有指标,他介绍,警察办案的“指标制”早已成为百姓投诉的焦点,现在取而代之的“数据常量”,则是一个发案合理值,包含110刑事和治安警情、严重刑事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等3大类14项数据。(7月31日《新京报》)。
“指标制”曾经全国公安机关沿用多年,为打击犯罪曾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随着中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加快,“指标制”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反而演变了公安机关乱作为的“推进器”。不仅交通民警罚款有指标、反扒民警抓小偷有指标,治安民警抓嫖娼也有指标,甚至刑警破案也有指标,于是,乱罚款、乱抓人、乱破案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百姓的经济利益,甚至伤及到了公众最基本的生存权和生命权等。
当然,公安部门并不是不知道“指标制”的危害,为此,公安部在今年四月就严禁各级公安机关下达罚款与抓人指标。但是,一些地方的公安部门还在沿用“指标制”,并认为这是不得已的选择。
在我做记者的时候,曾问过某省公安厅的宣传处长(该省公安机关时因破案指标问题被中央曝光),“指标”如此受人诟病,为何各级基层公安机关为何“知错不该”?他告诉我,省级公安厅虽然没有具体下达破案指标,但基层公安机关为了便于开展作用、激励民警工作积极性,只得把工作具体化,也就变成了“指标”了。他还反问我,有比“指标制”更好的办法么?
是啊,有比“指标制”更好的办法么?这是我一直在思考的问题,但作为业外人士,我还真想不出,比“指标制”更好的办法。但这次,北京市公安机关的做法则告诉我,比“指标制”更好的办法显然是有的。把“指标制”变为“数据常量”不仅是治安管理方式的转变,而且体现了治安管理指导理念的变化,是具有很大进步意义的。
国外这么好的办法,为何到今天才借鉴呢?一方面可能是因为时机不成熟,有很大的运作风险,更多的则是一些公安机关的急功近利的心态和公安执法简单化的懒政思维。像公司一样下达罚款抓人的指标,效率肯定是高的。但是,民警在执行时却往往会为完成指标乱罚款乱抓人,不仅损害公众利益,也会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显然“指标制”是不适用于执法或公权领域的。
“指标制”在北京被取消了,“数据常量”则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是值得欣喜的,因为我们终于可以在全国予以推广、永远地在公安执法领域抛弃“指标制”了。但公安机关不仅要在执法方式上予以改进,在执法思维上也要有彻底的改变。否则,在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的懒政思维下,“数据常量”恐怕还会异化变形再次变为“指标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