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岂有好坏之分?

时间:2020-05-27 18:57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周曙
  贪官也有好坏之分?有些贪官,比如湖南新田教育局原局长文建茂、湖南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他们一手收钱捞票子,一手撒钱做善事,倒也落得些好名声,并且在司法追究过程之中,这撒出去的钱还有可能从贪污受贿数额中扣去,或者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有意无意间,“好”贪官试图在向人们传达这样的信息:现在的官场,收点贿赂、贪点钱财并非十恶不赦的大罪,特定情况下,这还是迫不得已的工作需要,“好贪官”捞钱似乎不是或者不全是为了个人享乐,他们还惦记着水深火热之中的困难贫弱群体,他们将捞来的钱捐出去或者直接用于公务,这非但能够满足好贪官们的道德成就感,减缓了他们良心上的自我谴责,甚至还可以直接减轻可能导致的刑罚。

  但事实显然并非如此,再“好”的贪官也是贪官。他们绝不会是好官,或许在一群贪官之中,确有好坏之分,但如果联系起贪官们的官员身份,他首先却是犯有严重罪行的腐败官员。任何官员,都不应有任何贪婪之欲,都不该用手中的权力换取金钱,所谓的官场潜规则,即使真的客观存在,那也只是众多已经被查处以及尚未被查处的贪官们用以自我安慰、自我暗示并且自我创造出来的官场恶习。贪污受贿的官员,那怕他政绩再显耀、为人再高尚,也不足以抵偿他的罪责。

  “好”贪官的善举并非主动自首立功、退出赃款,也不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刑罚的事由,甚至也不应被认为是酌情从轻的理由。在我看来,这只是有着包含个人目的的投机行为。“好”贪官先贪后捐,要么是为了自身的名誉官望,名利双收何乐而不为?或者担心受到处罚,万一东窗事发,说起来也好听一些。要么只是案发的紧急补救措施,对于贪污贿赂罪的查处,通常会经历较长的时间,如果将赃款捐出就能减轻甚至免除刑罚,我想大多数贪官都有时间、有能力、有条件将他们即将暴露出来的那部分贪污受贿款给捐出去,这么一来,岂不意味着多数贪官都能捐出个好贪官的名声,进而为自己的减刑免责创造出一个绝佳的条件来?

  “好”贪官也是贪官,他们的罪行从收下贿赂的时候即告成立,捐出赃款或许能够说明他并非最坏的贪官,但绝不会因此而改变他们的贪官身份,也绝不能因此而减轻他们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