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性收入”应告诉税务局

时间:2020-05-27 18:41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程计山
  即便是在崇尚个人隐私应当得到社会尊重的西方国家,实际收入和实际财产状况作为个人隐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保密性也是相对的,至少,任何人的实际收入和实际财产状况相对于国家税务部门就是完全透明的。这是因为:税收作为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调节社会公平的工具,只有国家对每一个公民的实际收入和实际财产状况清晰明了,才能够合理、公平地确定每一个人应当承担的税赋。因此,当从媒体上看到人们质疑电费涨价之后是否用于增加企业职工收入时时,我想:电价上涨的收入是否(部分)用在了增加职工收入,大概税务局是最清楚不过的了;因为,如果其收入增加之后,其向国家申报、交纳的税额自然而然地也会提高。

  但是,当我为此疑惑而找到个人所得税时,才发现:电价上涨增加的收入,是否用在了职工收入,税务局大概也只能是一头雾水了!对于像电力企业这样的垄断性行业,人们不满、指责的是包括“福利性”收入在内的实际收入的总额而并非仅仅是工资收入;电价上涨后的收入是否真的如相关人士回应的那样,“电价调整方案不是解决电力职工收入而是增强融资能力”(在此且莫说以调整电价的方式“融资”,是否像人们经常说的“想买鸡蛋,就必须连母鸡的价钱一块付出”一样,用电人只有“融资”的义务,而无“分红”的权利),既应当包括没有增加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更应当包括没有增加电力职工的“福利性收入”。但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交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包括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由于福利性收入既不是工资、薪金,同样地更不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并且,免税的项目却包括“福利费”!显然,无论个人从“福利费”中获得多少收入,都可以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指望着像从西方国家那样,由税务部门掌握每个人的实际收入情况和实际财产状况,显然只能是痴人说梦了!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并非怀疑福利费免收个人所得税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但是,任何问题只有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才能够体现出其合理性和正当性。比如,尽管一定幅度内的福利费免税是合理的、正当的,但这里的问题在于:一是,福利费只有在控制应税收入一定的比率之内,免税才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否则,当一个人的福利费与应税收入相当、甚至于数倍于应税收入时,对这样的福利费仍然免税还具有合理性、正当性么?二是,任何问题都只有建立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之上,才具有合理性、正当性;那么说,既然福利费可以免税,那么首先就应当对福利费的具体数额是多少、其占应税收入的比率又是多少,向税务部门和社会公众均予以公开之后,其免税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但是,对于那些垄断性企业而言,谁能够告诉社会公众:他们的福利费究竟有多少?占应税收入的比率又是多少?对于这些福利性收入并不低于工资、薪金收入的垄断性企业的职工(至少是社会公众怀疑他们的福利性收入不低于工资、薪金,在没有人对社会公众作出让人可以信服的解释之前,社会公众的怀疑至少是具有充分理由的),再对“福利费”免收个人所得税,还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么?

  税收作为社会收入公平的调节器,其只有以个人实际收入的总额作为参照标准的时候,才能够公平地分担不同收入水平者的税赋义务、同时发挥出其调节社会公平中的地位和作用。但是在目前,一些垄断性企业的的实际收入已严重影响到社会收入的公平、引起社会公众普遍不满和指责的情况下,更应当看到这些企业不仅仅以“福利性收入”为手段向社会公众隐瞒了真相,同时还变相地逃避了与其实际收入水平相适应税赋务义务,给社会所造成危害是巨大的。因此,我们应当对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将福利费作为免税项目进行重新的审势,将之修改为占应税收入一定比率之下的福利费才予以免税,以充分发挥出个人收入所得税作为社会公平调节器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