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河南荥阳市一辆吊车养路费滞纳金总额达到49万多元,一举打破半个多月前40万元的滞纳金纪录。面对天价罚单,车主认为把车卖了也不够数,交通部门的解释是:滞纳金是按照每日1%计算的,有法可依。而理财专家算了这样一笔账:银行一年期活期存款的利率是0.72%,滞纳金的年利率是365%,约是银行利率的507倍!有专家认为其合法但不合情理,亟待规范。(据《河南商报》)
因为是二手车,车主买时才花了8万多,这一下子连本金带罚金要交70多万,的确是天价,罚单几乎肯定难以落实。然而,交通部门又的确是依法算帐、秉公罚款。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
按照专家的说法,是合法不合理。依笔者看,不合理之处恰恰是法规本身。这不仅是因为法规对滞纳金设定的利率偏高,更重要的是滞纳金“上不封顶”,对执法者形成了不恰当的激励作用。
按照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杨朝聚教授的说法,交通规费的滞纳金应该属于合同违约金。“由于车主开车时享受到了便利和服务,因此一旦逾期缴费,必然造成服务提供方的一些损失,基于这一理由,交通规费滞纳金有一定的存在必要性,它体现了对收款方资金的补偿。”但是,这只能是作为损失的补偿,却不能成为对车主的惩罚。因此,补偿的数额就应当有一个限度。但现有的规定却采取了“上不封顶”的原则。在这样的规定面前,只要时间无限长,滞纳金的数额就会无限大。
制度的作用在于对当事人行为的激励。收益“上不封顶”的出现,就是为了让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充分地释放干劲。这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充分体现,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将这一形式运用到滞纳金的收取上,就很不合适。其一,滞纳金是一种补偿,而不是惩罚,因此数额不能无度;其二,滞纳金的多少,由车主拖欠时间的长短决定,因此不能体现多劳多得;其三,“上不封顶”会对某些执法者形成逆向激励,他们越不积极追缴,最后的收益反而越大,这就与执法的目的背道而驰了。
“上不封顶”还会对制度本身造成戕害。这是因为,拖的时间越久滞纳金越多,对于车主来说,其逃费的收益也就越大,因此就更加激励车主逃费,直到车子报废。即使像文中的例子,车主被抓到了,但由于数额已经过大,很难偿付得起,执法人员最多也就是把车扣下。但是,滞纳金缴不上,制度的执行就打了折扣,其威慑力也会受到影响。
合理的做法,是给滞纳金规定一个限度,比如不能超过本金或规定一个具体数额等。这样,不至于超出车主的承受能力和心理接受程度,既能体现公平,也有利于制度的执行。而以重罚和多收钱为目标,向来只能走向制度的反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