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执行从审判之中逐步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执法体系的时候,从审判法官分流出来的执行法官也就应该具有适合执行工作特色独有素质。服从应该是执行法官的基本素质之一,甚至应该成为第一秉性。因为执行必须在团队实现,团队必须具有凝聚力和爆发力,服从是聚集团队力量的基本元素。
每每谈及法官,总有人用“独立”这样一个词囊括很多东西,其实独立对于审判法官来说确实是难得的素质要求,而对于执行法官来说把独立作为对其素质的第一要求就会产生诸多问题。执行实践中,由于执行法官的独立秉性使得很多案件的执行陷于“窝里斗”或各自为战的局面,执行往往停留在形式、停留在表面,这一点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严格依法执行、文明执行是执行工作的基本要求,但是面对复杂的执行难题和多变的执行形势,要真正搞好执行攻克执行难仅仅依法、文明是不够的,我们必须深入研究执行工作的特点和问题。面对个案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拿出切实可行的执行预案,并有能力付之实际灵活处置;面对各种各样的执行当事人能够因人因事判断,做出合理合法的应对,并力争实现最佳执行效果;这一切应该建立在执行法官的独立秉性之上。但是,执行工作大多不是执行法官单个人独立能够完成的,更多时候需要一个集体、一个团队、乃至借助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来完成,执行可能遇到的情形瞬息万变,不规则的执行运作更让执行充满的艺术性和神秘色彩,这时候就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执行团队,这个团队需要一个意志坚强的决策中心,更需要团队成员的服从秉性和执行能力,只有这样,我们的执行队伍才能适应执行形势的需要,有能力应对复杂多变的执行态势,进而赢得全党全社会的认可。
之所以把服从强调为执行法官的第一秉性,因为这一素质是目前我们执行队伍中最缺少的,也是现实当中最需要的。从理念上我们还没有强化执行法官的服从意识,从体制上还没有构建出足以让执行人员服从的体系,当然构建执行团队精神和树立执行决策核心权威更需要强有力的支撑,这些目前理论上探讨明显不足,实践中思考尚少。而由于执行法官间独立性的冲突,引发的管理问题已经成堆,严重制约着执行队伍的整体发展,这与目前的执行形势格格不如。要改观执行队伍现状,必须让执行法官视服从为第一秉性,否则,一盘散沙终难成大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