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量刑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时间:2020-05-27 17:16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胡兰 滑力加
  据8月2日《法制日报》报道,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针对长期以来在刑事审判中,由于同一类案件,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在判决结果上同案不同刑,量刑畸轻畸重、罚不当罪的现象,研制了一套“电脑量刑”法律软件。该软件采用科学程序,对刑法涉及的有关罪名进行了分类排列,一分钟就可以算出刑期,且量刑结果不会发生同案不同刑的差异。

  看到这个消息,笔者不能不为之叫好。

  我国《刑法》虽然对各种犯罪都规定了不同的刑罚,但由于考虑到犯罪的原因、情节、时间、地点等诸多因素,刑法对同一种犯罪的量刑都留有较大的空间。

  将犯罪的原因、情节等等作为具体量刑的依据,是各国刑法的通例,这无可厚非。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同样的犯罪,相似的情节,不但在不同的地区会出现量刑上较大的差别,就是在同一个法院,也会出现几年的出入。

  笔者从事司法工作多年,每每看到同样的犯罪,同样的犯罪手段,判决的结果却因种种因素而出现不同的结果,其心中就有一种不愤之感。

  在这里,笔者举两个案例来论证这个问题。

  案例一:李某和宋某是农村的农民,来到城里找工作。因工作无着,手上没钱,甚至连回家的路费也没有,于是就动了抢劫的念头。二人在某晚拦截一路人,正要实施抢劫时,看到巡逻的110警车来到。二人慌忙逃跑,结果李某被抓获。李某无钱请律师,法院最终以李某犯抢劫罪(未遂),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案例二、张某是城里无业人员,在嫖娼时发现小姐有钱,就产生抢劫小姐的念头。于是他于某日晚上,携带事先买好的一把水果刀,从某歌厅找到一个小姐。谈好价钱后,张某就随小姐来到小姐临时租住的一个房间里。张某和小姐进行完性活动后,随即掏出刀子向小姐要钱。小姐不给,张某就朝小姐身上捅了三刀。小姐就喊,恰被邻居听到。冲进屋里,将张某当场抓获。小姐所受之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在法院审理中,张某请了律师为其辩护,法院最终以抢劫罪(未遂)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从这两个案例中,我们看到二人犯罪的相同点是:(1)二人触犯的都是抢劫罪;(2)二人都没有抢到财物;(3)犯罪时间都是在晚上;(4)二人都是当场被抓获。

  他们的不同点是:(1)李某作案时没有携带凶器,也未伤人;而张某不但事先携带有凶器,而且还捅人三刀。(2)李是在路上抢劫;张是在室内抢劫。(3)李因无钱没有请律师;张请了律师。

  从上述两个案例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不难看出案例二的张某无论如何也比李某情节重。仅从入室抢劫和拿刀捅人这两点来看,张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要比李某大的多。

  然而法院的量刑恰恰是把情节重的张某判了3年,把情节相对轻的李某判了5年。

  这样的判决,如果公开拿出来让大伙评评,恐怕没有人说这样的判决是公正的,更不要说被告人自己肯定不服了。

  相信同时看到这两个判决的人都会猜想两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明显差异的判决,是不是中间有什么猫腻?

  无数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有的不公正的判决可能是由于某些司法人员徇私舞弊造成的;但更多的事实告诉我们,绝大多数类似的判决并不是因为司法人员有什么私心造成的,而是由于我国《刑法》对同一种犯罪刑罚的上下幅度较大,对所有犯罪又没有具体制定出一套关于犯罪情节的量刑标准,从而使审判人员本身的自由裁量权权力过大。

  影响法官量刑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就以情说。人常说法律无情的,但人是有情的。法官也是人,因此法官也难以避免一个“情”字。因为有这个情,那么必然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对犯罪人的具体量刑结果。

  为了避免同罪不同刑,保证司法的公正公平,就必须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

  当然法官的公正与否,主要还在于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素质修养。

  但在现阶段,社会呼唤公平正义的呼声日益高涨。为建立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堵塞一切可能影响司法不公现象的漏洞,司法机关不单要在思想上,而且还应当在制度和规则上建立健全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机制。

  在这里,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将《刑法》规定的各种形形色色的犯罪和各种犯罪相关的量刑情节,制作出一种量刑软件,就可以最大限度消除法官在量刑时的个人因素和其他人为因素,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建立公正司法的举措。

  笔者刚刚看到一条消息说:8月9日,在中国象棋首次人机大战中,代表着人类智能最高水平、经过“国粹”技艺多年熏陶的大师们,一出手就败在了仅有50年人工智能做军师的电脑手下。经过两轮紧张激烈的酣战,以徐天红、柳大华为代表的“人脑”以4.5比5.5的总成绩惜败于超级电脑浪潮天梭,让冷血的“电脑”笑到了最后。

  电脑战胜人脑的事实,再一次证明科学技术的力量。因此,将电脑引入到法官的审判中去,不仅仅是公正司法的需要,而且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

  其实在司法活动中,不光应当让电脑来参与量刑,还应当让电脑参与到公安和检察机关的种种执法和司法活动中去。比如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不妨也让电脑“说说”。

  希望电脑量刑这一新鲜事物不要仅仅局限在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里,而应当进一步提高其科学含量,进而推广应用到各级法院去。

(作者胡兰系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滑力加系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