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是生产厂家、医药公司、医疗机构之间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红包’是指医患之间收送的礼金。‘红包’是不正当之风,也要认真进行治理,但与商业贿赂是不同性质的问题。”这是日前北京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人对商业贿赂与“红包”区别的解释,其实质含义是患者私下里送给医生的“红包”不属于行贿受贿的犯罪行为,只能算是一种不正之风。
刑法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患者一方送给医生“红包”往往都是自身健康的着想,唯恐医生在治疗时不能尽职尽责,故患者的行为是从其自身的合法利益考虑,不属于行贿行为。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索取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直接、公开或者暗示向他人索要财物。只要存在索贿行为,不以行为人为被索取财物者谋取利益为条件;另一种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即行为人允诺或者默许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他人主动给予财物的行为。医患之间的“红包”问题,固然以患者主动送给医生的情况居多,但是医生公开或者暗示性的向患者索要礼金的行为也并不罕见。故笔者认为,医生在给他人看病时收下了患者主动送来的“红包”已可以定为受贿行为,若医生主动向患者索要“红包”,那就更加毫无疑问的是索贿行为,如果医生收下的“红包”数额达到起刑点,那就构成了受贿罪。所以“红包”不能简单的定性为不正之风,而应具体分析是否属于商业贿赂范畴。
另外,笔者想说明的一点是医务人员的何种行为构成商业贿赂犯罪,不是卫生部门可以自行决定或者解释的,而由司法部门来出面进行界定才有真正的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