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清偿职工权益彰显公民权利

时间:2020-05-27 14:41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刘效仁
  优先清偿职工权益,成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157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的《企业破产法》的最大亮点。新破产法中清偿顺序的制度性安排,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体现了公民权利优先的法制原则。耐人寻味的是,破产企业职工和企业担保人清偿顺序的争议曾经贯穿新破产法长达十几年的立法进程。(2006-08-28中青报)

  企业破产法是一部规范市场主体的基础性法律。早在1986年中国出台的针对国有企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其他费用,在优先清偿担保债权之后再行清偿。这一规定固然有利于维护担保制度和交易安全,有利于维护社会信用。但其缺陷十分明显,加之社会保障制度很不健全,拖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依法应当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便成为一些企业的家常便饭。加之破产的成本很低,风险很小,使得破产往往成为企业推卸责任、摆脱债务的一种工具,而职工无疑成了破产行为最大的受害者和牺牲品。据中华全国总工会上半年对山西、甘肃、青海、安徽、福建、湖南等六个省的不完全调查,这六个省改制、破产的国有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仍达3.05亿元,拖欠医疗费3.08亿元,拖欠职工安置费10.08亿元,拖欠职工经济补偿金1.23亿元。(2006-08-27中国经济网)

  可以说企业破产,直接关系着职工们的命运,而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保障,直接关乎职工的生存权,关乎社会的稳定。特别是我国长期实行的内部招工和接班制度,使一家人都在一个企业上班是十分常见的现象。一旦企业破产,就意味着全家老少几代人立即陷入生存危机。因此,企业破产法对于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等清偿顺序的制度设计是否合法、合理、合情,就显得尤为重要。企业破产法第六条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其第一百一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即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将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作为第一清偿顺序,显然更加符合中国国情,有利于保证职工权益的规定。

  其实,在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自2004年写入宪法修正案后,已成为国家意志的体现。何况,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具体到法律上,就应该体现为以保障人的权利为本。从这个意义上说,切实保障职工的生存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当为破产法立法的基本要义。众所周知,工资、社保费等作为职工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私有财产,也是他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基础。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劳动报酬直接关乎职工的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的公民权利。而拖欠职工工资、社保费等,实际上已经直接侵犯了职工的生存权等基本人权。而人权高于一切,在人权面前,任何其他权利都无优先可言。一些专家学者就认为,在对关乎职工生存权的工资、社保费等问题上的法律取向如何,考量的是一部法律对以人为本立法原则的体现程度。破产企业不优先清偿作为职工私有财产的工资、社保费等劳动报酬,显然有违宪倾向。担保物权系投资性企业经营行为,让职工以劳动报酬权来承担企业经营风险也不合理。

  事实是,多年来,不少地方为了保证社会的稳定,企业破产财产大体上是首先用于偿还欠工资、欠社保费的,特别是政策性破产,也包括部分依法破产的企业在内。据有关部门调查,2004年工商银行1573件、中国银行354件依法破产企业的数据表明,支付欠工资、欠社保费的费用大部分是由抵押债权(即担保物权)偿还的。而在德国、比利时、荷兰、法国、俄罗斯等等一系列国家,其中大多都有企业优先清偿工人工资的成例(2004-10-25中国人大网)。实践也已经证明,在我国社会保障尚不健全的阶段,企业破产时首先考虑和保障职工的利益,将公民权利置于优先的顺序,这才是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