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看待“富士康”索赔事件

时间:2020-05-27 14:39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徐爱民
  6月15日和22日,《第一财经日报》(以下简称《一财》)刊发了记者王佑采写的两篇报道,揭露台湾首富郭台铭在大陆投资的富士康科技集团在深圳的工厂普遍存在工人“超时加班”问题。富士康认为报道不实,侵害其名誉权,其法人公司鸿富锦公司7月初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王佑和《一财》编委翁宝,索赔3000万,其中王佑2000万,翁宝1000万,并提出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了两人的房产、汽车和存款。据了解,这是目前中国大陆向媒体索赔金额最大的名誉侵权案,也是首例越过报社直接向记者起诉并查封记者私有财产的案件。消息传开,舆论哗然,就连北大法学教授贺卫方也称此事件“这是一种震慑、淫威”。依我看来,根本没有必要如此激愤,不就是一个台资企业起诉两名记者吗?刑不上大夫的观念早已被扔进了历史的垃圾堆,况记者乎?

  首先,需要搞清楚民事官司与刑事案件性质的不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条文的规定,新闻侵权主要是指侵害人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如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向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实,从而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人格尊严,造成精神上的损害。新闻侵权不同于犯罪,一般不会直接发生对他人财产和人身实体上的损害。它也有别于触犯刑法,已构成犯罪的新闻诽谤。在一个法治社会里,遵纪守法不当刑事被告也许能做到,想一辈子不当民事被告恐怕谁也不能打这个保票。记者作为“无冕之王”,如果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新闻报道侵权,也完全可以作为被告,并且没有任何可以豁免的理由。

  其次,需要搞清楚受理案件与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不同。台资企业“富士康”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法律赋予其的诉权。人民法院只要认为其诉讼符合立案条件,就可以立案进行审理,但这绝对不意味着法院就已经支持了“富士康”的诉讼请求。“富士康”绕过新闻机构,单单起诉记者,还在赔偿数额上“狮子大张口”,这些都是其诉讼权利。还有人猜测原告提出过高的诉讼请求是法院想预收比较多的诉讼费,更是无稽之谈。如果没有预收诉讼费这个“门槛”管着,也许“富士康”的“狮子口”会张得更大。有人还搬出“富士康”在台湾起诉记者的“劣迹”,来否定又一次当原告的正当性。俗话说:此一时彼一时。台湾那件事情撤诉了,不等于“富士康”这次就不能起诉了。

  第三,需要搞清楚诉讼保全措施与生效判决执行的不同。立案后,原告“富士康”提供担保,请求法院对两被告的私人财产保全。只要原告提供担保,法院就应该对两被告的相关财产实施查封和冻结,但这其间要以不影响两被告的正常生活、工作为限。倘若官司打完了,原告“富士康”败诉了,因为查封和冻结两被告的私人财产给其造成了实际损失,法院就可以从“富士康”提供的担保财产中赔付两被告。

  一场普通的新闻侵权官司,被炒作得沸沸扬扬,好像法院立了案就是站在了台商一边,台商一起诉就是“震慑、淫威”。依我看根本就不至于,因为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用权受监督的观念必将日益深入人心,不仅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要受监督,行使民事诉讼权也同样要受监督。一切都让法官通过司法程序来裁判吧。让我们静下来,静候法律的公正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