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更要监督“保命钱”

时间:2020-05-27 14:2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梁江涛
  一家神秘的民营投资公司福禧,一个管理着上海老百姓保命钱的社保局,一家优质的国企上海电气,一起陷入了上海自改革开放以来的最大腐败案中。据悉,为了彻底查清此案,中央已经派出超过百人的调查组常驻上海。(8月26日中国证券报)另据此前的新华社报道,有关部门在对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违规使用社保资金问题进行核查中发现,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副书记、区长秦裕涉嫌严重违纪,正在接受调查。

  读到这则触目惊心的消息,一个最直接的感受就是作为改革开放前沿阵地的上海市的最大腐败案,竟然发生在掌控老百姓保命钱的社保领域,这确实令人诧异。在一般人的印象中,上海市对重大资金的管理相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应当是相当科学、规范和严格的,仅凭部门这一级层次是不可能斗胆挪用社保资金的,可这事偏偏发生了。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全国清理回收挤占挪用基金160多亿元,至2005年底,还有10亿元没有回收入账。这说明重要环节的监督,特别是细节部位的监督仍然是一个必须堵塞的漏洞。

  县级以上人大有权撤销本级政府不当决定,这将成为“监督法”的一大特色。然而,笔者觉得更应该通过立法,赋予各级人大监督政府重大资金和领导决策的监督权。仅有撤销本级政府不当决定权远远不够。因为有些政府的重要决策是由领导人拍板说了算,所谓“拍脑袋工程”、“拍胸脯资金”、“拍屁股政绩”,这些很少用政府决议或决定表述的“动作”往往脱离人大和其他的监督视野,畅行于政府与部门之间,政府长官与部门负责人、企业老总之间,它的权威性并不低于各种“红头文件”,有的甚至超过集体会办研究的决议,更多的倾向于利益的博弈,而且很可能侵犯到群众利益,隐藏着各种“潜规则”,进而掩盖结党营私的内幕勾当。像上海市社保局和宝山区区长的问题,绝非祸起政府不当决策,而是有人从中做了手脚。对于这样的“内线交易”,人大的撤销监督权就不能奏效。

  让人大拥有对老百姓保命钱的监督权并不是让人大越俎代庖,充当“第二审计局”,而是运用各级人大的监督职能和资源,以及超越政府职能部门的立法监督权威的特殊优势,对老百姓保命钱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予以全程监督。监督分为三个重点,一是对政府领导个人违反程序,擅自越权,发号施令调度资金的监督,发现一起,罢免一起。二是对政府监督部门的监督,审计、财政等有资金监督权的部门工作懈怠,对社保基金的监督不力,人大可立即启动罢免程序,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予以罢免并追究相关责任。三是对基金管理职能部门的监督,重大资金项目予以全程跟踪,发现不良去向,可立即启动司法建议或交办程序,由司法机关提前介入,以减少资金流失所造成的损失。同时,立即对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启动罢免程序,问责到底。

  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使各级人大的监督权落到实处,从而保障政府权力始终在阳光之下运作,提高老百姓保命钱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