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心声:法官短缺不是伪命题

时间:2020-05-27 13:0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易珍春 吴海涛

读了2006年7月10日刊登在北京日报上,某教授撰写的《法官短缺是一个伪命题》一文,感触颇多。

该文认为:法官的减少是中国司法改革取得成效的一个重要表现。一些法院管理人员以此呼吁提高法官的待遇,是一些既得利益者在毫不掩饰地争取自己的利益。现在少数地区司法机关人满为患,大量道德素质低下、专业知识贫乏的人员占据着法官职位,而那些满腹经纶,充满道义感的律师不得不低三下四,仰人鼻息。有些法官或专业知识欠缺、或腐败心理作祟,在办案的过程中犹豫不定,使得本来可以立即宣判的案件久拖不决,这将导致法院积案如山。对此一些司法机构不从自身寻找原因,而是向社会大吐苦水,抱怨人数不够,这是非常不负责任的作法……

我国的法官人数,是多还是少?是否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这个问题我不敢妄加判断,因为我未能进行翔实的调查、细致的研究。但浏览各种报道、阅读一些文章,再结合自己的切身感受,却发现“事实”与“事实”之间也会存在差距。

根据一些学者的统计,中国的人口与法官比是6000多比1,法官年平均办案数为21件。的确,单纯从这些数据上看,中国法官的人数多,效率低。然而,笔者对本院2005年度的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却大相径庭。2005年度本院共审结6614件,按照本院具有审判职称人员54名测算,人均结案122.48件。但在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员中,除去院级领导、各庭庭长以及立案庭、审监庭、研究室等不直接承担审判任务的人员,实际办案人数为29人,实际人均结案数为228.06件。由于人员的变动、测算标准的不同以及地区的差别,以上的数据都不太精确,但从人年均结案21件、到人年均结案122.48件、再到人年均结案228.06件,是不是悬殊过大了?

笔者认为在衡量我国法官人数合理性的问题时,要考虑三个因素的影响,一是我国法院是比照公务员的方式进行管理,在法院内部存在着一批虽具有法官资格,但并不直接审理案件的工作人员;二是要考虑在法官辅助人员配备上的差异,我国的法官数量高于辅助人员,而根据美国1990年的统计数据,联邦法官与联邦司法雇员的比为1:29.92;三是不同审级法院间的差异,我国大部分的案件都由基层法院审理,审级越高,其承担的审判任务越轻,而承担的指导任务就相对越重。因此,不同审级法院法官的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强度是存在差别的。

如果不考虑其这些因素的影响,单纯地进行比值统计,这将抹煞职业法官所承受的工作强度,影响了社会对法官职业的正确评判。北京市某法院的法官在一次采访中说:今年她所在的法院组织法官体检,80%的法官都存在中、重度疲劳问题,截止到今年4月份,院里已经有4名法官做过手术,他们所得的病都是工作压力大造成的。“法官们一天到晚,满脑子都是案子,工作已经影响到我们的生活。”这并非危言耸听,我院一位工作了三十多年刚从二线调到民庭的老法官说:“我晚上梦见自己在写判决”;被评为2005年北京市优秀法官的一位年轻女法官说:“半夜醒来,想到自己还有100多个案子没结,就再也睡不着了。”这些是发生在我身边的事,是我看到的事实、切身感受的真实。

看到“一桩普通民事案件在某县法院审理了19年无结果”的报道,作为一名法院工作者,我感到愧疚和震惊。但我们不能因此对中国的法官队伍,失去理性的判断。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后的十多年间,由于各种历史原因以及专业人才、高等人才的匮乏,大批文化水平不高的乡村干部、中小学教师、部队复员军人进入法院,法官职业大众化成为历史的必然选择。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造就一支娴熟法律、经验丰富、逻辑严谨、公正无私、清正廉明、崇尚法律的职业化法官队伍,成为新的历史选择。如今,北京市高级法院已经不再录用应届大学生,其录用方式转变为从下级法院遴选法官。而要被录用为北京市中级法院或是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也须首先通过北京市公务员考试,然后通过北京市高级法院组织的新录用人员考试,再参加北京市高级法院组织的心理测试,最后再进行身体检查。这些举措都是力求将高素质的人才吸收到法官队伍中来,但法官队伍的素质要求是多方面的,它包括文化素质、专业素质、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心理素质等诸多方面。如何制定一个科学的评判机制,将德才兼备的生力军输送到法官队伍中去,还是一个有待探索的课题。历史的尴尬、现实的问题,导致了我国二十多万法官队伍的良莠不齐,出现一些不和谐的音符、甚至是一些丑恶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但随着我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稳步推进,我国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必将不断提高。

当前,有一种不太好的现象,就是面对法官队伍出现的一些问题,不是抱着解决问题的目的,去分析成因、寻找对策,而是简单地批评、指责,而且这种批评、指责往往还超出就事论事的范畴,演变成打击一片、否定一片的评论;更有甚者是以揭露法官、法院的丑事为乐,误导公众。这种不当的评论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打击了那些为审判事业兢兢业业工作着的法官们的职业热情。甚至这种不当的评论会阻碍法治进程。因为,普通民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对法律的信仰,是通过对法官职业的尊敬实现的。当各种评论在贬低法官职业形象时,也在降低民众对法官的信任,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因此,在我们作出评论之前,能否多一些调查、多一些分析、多一些思考、多一些研究?

一方面,专家学者指责我们的法官办事效率低、腐败无能,以至于一些案子久拖不决,造成工作的积压;另一方面,我们的法官向往某些国家的法官没有审限(案件审理期限的简称)的压力,可以随判而决,认为工作的压力已经超过了自己的承受能力。这种反差仅仅是因为所站的角度不同、立场不同造成的吗?不可否认,一些案子的积压,是出于承办法官的个人原因,甚至是源于司法腐败,但如果认为这是导致法院工作积压的主要原因,司法机关为此还敢向社会抱怨人数不够的话,则我们的审判事业真正无可取之事了!

也许没人相信法院通知当事人领取起诉状和传票时会遭到拒绝:“你们凭什么立案,他这是诬告,损害我的名誉,我要告你们法院”;“我很忙,我在海淀上班,为什么这个案子不在海淀法院审?如果要开庭就安排在8:30之前或是11点钟后吧”;“我在外地,没时间,等我三个月回来后再说吧”曾经下班后和同事一起去农贸市场送过起诉状;曾经在周末骑着自行车送过传票;曾经为了保证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去被告家作大量的说服工作,面对着被告挑衅的言行,只能强压着委屈与不平,直到被告签收了起诉状及开庭传票,并表示会按时到法院开庭,此时时针已经指向22:30……这样的事情还有很多。其实在法官亲自送达起诉状及传票前,已经穷尽了“电话通知”、“到户送达”、“司法专邮”等手段。以至于有法官感慨到:“如果传票送出去了,案子就结了一半了!”

也许没人知道拿着盖着法院印章的介绍信与工作证去调查取证时,一样会遭白眼、无功而返。“按道理我们应该向你们司法机关提供复印件,但万一当事人到我们这闹事怎么办?我先请示一下总公司吧……”;“你们到银行查询账户为什么没有执行工作证?”“如果涉及到冻结、划扣等执行手续,我们会和执行员一起来办理,今天只是进行账户查询,不涉及到执行问题,而且上周来办理查询时,也没要求出示执行工作证。”“不管别人怎么办的,反正没有执行工作证就是不行,要不你们拿一个执行工作证来或是到其他营业点办理”。

对每一位承办法官而言,“审限”的压力是其他人难以体会的,但其进程却并非法官能完全控制。现在有些案子竟然是找到被告后,又找不到原告,电话联系不上,司法专邮被退回,后来才知道“原告回老家探亲去了”。在到法院从事司法工作前,有些事情我自己也不相信;但经过实践后,有些事情又不得不相信。我不知道法院有多少积案是由上述原因造成的,而我自己却因此有些疲惫了。法院的积案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在主观因素之外,是否还存在客观原因?哪些是主要原因,哪些是次要原因?这些问题我都回答不了,因为我没有做进一步的调查研究。

薪金改革也是一个富有争议的话题。因国情的差异,在此言及国外的制度并无很大实际意义。但如今推行按照行政级别统一划一的工资制度是否合理?不同的工作之间、不同的部门之间是否存在性质的差异、强度的差异?如果不考虑任务量的轻重、责任的大小,施行整齐划一的工资制度,是否会造成“平均主义”、导致“大锅饭”的局面?有人说法院的名义工资不高,实际福利待遇却非常优厚。但不知道这些优厚待遇是地区性的,还是普遍性的?反正我每月领取工资后,首先留出一部分交纳房屋租金,再拿出一些尽人子的孝道,刨去日常的一些开销,就所剩无几了。至于什么时候能有自己的一个“家”,不敢去想,也不愿去想。

我相信专家学者的评判都是基于一定的事实,但我所了解的也是自己亲身经历的事实。也许我们所看到的、所了解的都只是客观真实的某一侧面。在此基础上作出全盘性的判断,可能“谬之千里”。因此,现在就对“法官短缺”的问题作出一个是非判断,是否过于轻率?事物的矛盾是复杂多变的,一个结果往往是多重矛盾运动所致。面对法院系统呈现出的一些问题,我们能不能在深入的调查研究后,在考虑了地区差异、不同审级法院间的差异、队伍构成的特点、人员管理的特点等因素后,再作出一个科学的、公正的评判。

作者来自: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