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将司法看成国家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一种公共服务,那么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村和农民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和限制,他们所“消费”的这种服务,在范围、程度和质量上,比城市以及城里人小得多、窄得多、差得多。
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出台的涉农案件审判意见显然充分注意到了这个现实,并且在涉农案件审判政策上作出了科学、具体和深入的调整。对于全国8亿农民而言,这次调整意义重大,因为它意味着面向农民司法救济的大门得到了最大限度的敞开,曾经阻碍农民寻求司法救济的现实障碍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清除,我们有理由相信,曾经相对无助的农民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多、更快和更充分的保护。
整体意义上而言,农民在整个社会之中的弱势地位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他们普遍缺乏必要的维权意识和专门能力,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往往会陷于茫然无措的无奈之中。而这种现状极大地助长了侵权者的气焰和侵占企图,这是一种恶性循环的过程,于是我们看到有人任意乃至恶意拖欠农民工的工资,有人在农民因工受伤后不闻不问,而极为恶劣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几乎已经成为农民工的标志性特征。与此同时,这些违法侵权者因此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却微乎其微,这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在农民的眼前,看似触手可得的司法救济,往往由于费用、技能以及程序方面的原因又显得异常遥远。
我们期待着,随着最高院涉农案件审判政策的实施,农民的弱势地位将得到很大的改观,至少在司法领域,他们能够在事实上享受到与城里人同样的待遇,不会再因为难觅救济的渠道、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困惑。我们认为,这正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内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