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同志,要罚就罚2000!

时间:2020-05-27 12:45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梁江涛
  修订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经开始实施。根据该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针对个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针对单位万元以上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违法嫌疑人可要求举行听证。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9月5日北京晨报)

  公安适用听证程序的处罚数额规定是基于《行政处罚法》,该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所有行政执法机关都依据该法具体细化适用罚款数额和其他行为罚的标的,这是循规蹈矩的依法办事,挑不出什么毛病来。

  不过,笔者对一律以处罚标的为适用听证程序的底线有不同的看法。诚然,听证是一种类似审判活动的程序性权利,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和人力资源。但是,那种抱有听证程序适用范围越大,听证事项越繁多,行政机关招架不了,甚至导致工作瘫痪的担心则是一种得不偿失。既然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执法者都认为,当事人的利益通过听证程序能够得到充分保护,这是一个目前条件下既经济又便利的权利救济渠道,那么,何不将适用听证程序的底线降低,让更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有为自己陈述申辩的机会?

  程序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并不是一把锁,将所有行政机关的听证程序启用权都锁定在一定的处罚金额内。治安处罚面广量大,直接涉及公民权利。规定罚款2000元的听证底线,客观上存在着与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权的不平衡。为了使听证程序由程序正义而走向实质公正,作为公安机关完全可以灵活机动,放宽适用,将治安行政处罚中的大量处罚情形引入听证程序,不要担心法制部门会增加工作量,有事做,多做事,做好事,才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效能。如果我们只看到物质方面的利益,不注重人格尊严的利益,那么,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接受处罚时突然请求:“警察同志,要罚就罚到2000元”,此时此刻,作为执法者会有什么样的思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