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期间,要根本改变“以药养医”的局面。昨天,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医药行业“十一五”发展指导意见》,给突破医疗体制改革困境下达了时间表。这份长达30页的《意见》在回顾“十五”期间存在的问题时并不避讳地指出“目前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滞后”。(9月5日北京商报)
近年来,药价高、看不起病已经成了最令老百姓头疼的事情。上医院,动辄几百上千元,有的甚至上万元。这其中除了一些医院采用了一些先进的仪器设备、诊疗手段客观上增加了一些费用外,还有不少是医院人为地加大了成本。一些医院为了创收,一方面出台“土政策”鼓励医生对病人进行各种检查、化验,开“大处方”,实行“开单提成”;另一方面,又实行“效益工资”,将每个医务人员的个人收入与其为医院创造的效益相挂钩,实行“多劳多得”。通过最近一段时间的调控措施、舆论监督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有力的监管,药价虚高的现象得到了控制,医疗服务质量不高的问题得到了改进。
依靠法治是破解“以药养医”的制度保障。下一步最关键是,如何健全法制,深化医疗单位特别是县级以上医院的管理模式。一方面政府应加大投入,每年确定一定的资金投入比例,用于改进设施,提高服务水平,一方面通过改革内部管理形式,解决医与药之间“暗送秋波”的弊端。
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医院法”或“医疗法”,不能不说是法治进程中的一大遗憾。这一块涉及到千家万户,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的大政,应尽早列入立法日程。市场经济首先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政府主导什么?一抓法律制度的监督执行,保持稳定的医疗市场秩序;二抓社会困难群体的看病吃药问题,运用法律制度保障医疗中利益的重新调整和各种救助基金的运行;三抓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抓好监管。管医疗和药品市场,分工要明确,要精细,精细到一次性输液管的去向都有专门的部门管理,直至被无害化处理。对于见死不救者应进行逐级问责,所有的义务与责任都应该写进专门的法律。让法律说话,比卫生部一次次重申要管用得多。
各级政府通过医改新政,实现公众“大病进医院,小病在社区”的服务体系,尽快形成“人人享有健康保健服务”的完善体系,从而从根本上破解“以医养药”的迷局,是五年之后的目标,更应该成为今天的实实在在的举措。
